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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哲学研究:第二性规则的承认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空缺就是法律实效上出现了问题,这主要表现为私人与官方对于法律规则的承认上出现了严重冲突。总之,法律是第一规则与第二规则的结合,即服从与承认的结合。第一规则是一种基本的义务规则,“是”命题;第二规则是第一规则的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和审判规则。第一规则禁止暴力的滥用,是基于共同生存的互不侵害法则,这是法律的正义性道德理据。

经典法哲学研究:第二性规则的承认

哈特法律概念,在法律的社会控制目的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的两层法则理论:第一规则是客观规则,而第二规则是对于第一规则的承认,人定法就属于第二规则。人定法是基于人们对于第一法则的承认而非是主权者的命令。承认意味着服从,但服从并不必然意味着承认。只有自愿承认的规则才会得到自愿服从。法律命令说却把法律视为威胁而强制臣民服从主权者的命令,这似乎把法律视为是一种压迫所有人的工具,而这里的所有人并不包括主权者。“对一个法律的存在来说,有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是必需的和充分的。一方面,根据这个制度的最终效力标准是有效的那些行为规则必须普遍地被遵守;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则法律效力标准的承认规则及其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必须被其官方有效地接受为公务行为的普遍的公共标准。”[20]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都将法治理解为两个相互关联的要素:普遍守法+正义的良法。哈特认为法治是由两个层面构成的,法律的两个基本要素即遵守和接受。前一个条件包括公民普遍守法,和官方普遍守法。法律的效力不仅要求一般的公民普遍遵守法律,而且也要求官方普遍遵从法律,因而要求公民与官方共同地服从法律。但是,这两种守法主体之间却往往会出现现实的不一致,以及两种守法主体之中都可能存在着一部分人守法而另一些人却并非遵从法律,这就是哈特的“法律制度的病态”概念。“不严谨地说,事实上,在官方水平上被承认为有效规则的规则一般是得到遵守的,然而,有时候官方部分与私人部分脱节,即一般人不再服从法院使用的效力标准的有效规则。出现这种分离的各种情况都属于法律制度的病态;因为它们表明复杂的一致性实践的衰退,而这种实践是我们作出一个法律制度是存在的这种外在陈述时的依据。”[21]法律制度的病态是法院与民众正常关系的一种脱节。法律空缺就是法律实效上出现了问题,这主要表现为私人与官方对于法律规则的承认上出现了严重冲突。规则怀疑论认为:“在法院适用之前,法规不是法,只是法的渊源。”[22]法律的承认与遵守导致现实病态情形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哈特引入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总之,法律是第一规则与第二规则的结合,即服从与承认的结合。第一规则是一种基本的义务规则,“是”命题;第二规则是第一规则的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和审判规则。第一规则禁止暴力的滥用,是基于共同生存的互不侵害法则,这是法律的正义性道德理据。这一规则引入的意义主要是为法律的承认与服从寻找到了一种恰当的理由,也是对于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威胁论的一种纠正和补充。凡是没有得到普遍承认的法律,都难以得到有效实行;只有符合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的法律,才会得到人们的承认。法律具有强制性特性,但不是仅仅基于法律外在的威胁,而是基于人们对于法律的接受和承认,人们之所以承认法律是因为法律合乎公认的正义性和道德原则。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并非是迫于法律的威胁,而是出于人们共同生存的道德理想,出于法律的正义目的性。法律只对于那些侵害他人的人进行强制,而这种强制是为了维护共同的社会正义,这样,法律的强制性也就具有了道德合理性根基。

[1][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2页。

[2][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序第2页。

[3][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8页。

[4][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9页。

[5][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6页。

[6][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2页。

[7][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2页。

[8][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2页。

[9][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5页。

[10][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

[11][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页。(www.xing528.com)

[12][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

[13][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序言第1页。

[14][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

[15][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5页。

[16][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2页。

[17][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83页。

[18][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19][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3页。

[20][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6页。

[21][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

[22][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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