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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的观点: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4]由此,哈特批评法律实证主义者的法律的道德虚无论思想,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表里关系,法律必然基于一定的道德理念。因此,哈特反对法律实证主义者把法律与道德进行彻底切割的观点,而是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去分析法律的概念,因而他并非是一个法律实证主义者,并不否认道德对于法律的影响,认为法律如果离开道德,就不会得到人们的承认,法律也就不会有其真正的现实效力,因而真正的法律必然需要道德的支持。

哈特的观点: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

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序言中就言明:“在本书中,我的目的是推进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社会现象的理解。”[13]

道德对于法律的影响表现在立法、司法和公众法律理念等多个方面。首先,法律与道德是互为表里的关系。法律的外在形式是法规,而法律的内在东西是道德,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前提都是基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过错在道德上也是可谴责的,因而法律责任同时也是道德责任。“法规可能仅是一个法律外壳,因其明确的术语而要求由道德原则加以填充。可强制执行的合同履行可以引证道德和公平的观念而予以限制。民事过错和刑事罪过的责任可由流行的道德责任观念来调整。任何‘实证主义者’都无法否认这些是事实,亦不能否认法律之稳定性部分地有赖于与道德的一致性。如果这就是法律和道德的必然联系的含义,它的存在是应予承认的。”[14]由此,哈特批评法律实证主义者的法律的道德虚无论思想,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表里关系,法律必然基于一定的道德理念。其次,道德具有补漏法律空缺的作用。在法律空缺出现时,法官不会专横地不顾公共的道德理念,而是把基本正义道德理念作为司法的道德操守,这就是“典型的司法品德”。法官的司法品德主要是秉承中立原则和正义原则,这也是道德对于法律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最后,人们尊重法律的程度,也往往取决于法律的道德性。法律是否符合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法律能否做到维护一切人的权利,也直接决定着人们对法律的信赖程度,决定着法律能否得到人们的普遍信任与尊重。因此,哈特反对法律实证主义者把法律与道德进行彻底切割的观点,而是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去分析法律的概念,因而他并非是一个法律实证主义者,并不否认道德对于法律的影响,认为法律如果离开道德,就不会得到人们的承认,法律也就不会有其真正的现实效力,因而真正的法律必然需要道德的支持。法之于道德即正义,“法律学家赞扬或指责法律或其实行时,最频繁使用的词语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而且在他们的著述中好像正义的观念和道德有共同的范围”。[15]正义是法律与道德二者共同的理念,而最为基本的正义理念是互不侵害,是最低限度的正义理念。“法律之外存在着一个道德信念,即法律涉及人们都有互相限制某种伤害行为的权利。这一至少禁止某些伤害的交互性权利和义务结构构成了每一社会团体的道德基础,尽管不是全部。”[16]互不侵害规则,既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规则,也是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这一最低限度的规则是一个共同体社会正常秩序得以维持的最基本规范。但并非每个人都能够认识到这种最低限度的道德规则,也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够自觉遵从这一规则,这就要求把它上升为法律规则,用法律强制人们服从它。这样一来,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张力也就得到了合理的消解。但这并不是说道德可以代替法律,因为道德并不具有像法律那样的明确性和强制性。二者的联系是:法律的义务性规则要符合最低限度的道德诉求,即法律要保持其内在的基本正义性,要成为确定和维护基本正义理念的一种有效路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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