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态法就是已经制定出来的规范体系,而动态法是法律规范在现实中得到落实的司法实践等,静态法还只是半成品的法,动态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不能从更高规范中得到自己效力的规范,我们称之为‘基础’规范。可以从同一基础规范中追溯自己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一个规范体系,或一个秩序。这一基础规范,就如一个共同源泉那样,构成了组成一个秩序的不同规范之间的纽带。”[5]所有法律体系的核心性的规范就是基础规范。规范体系可以分为静态的和动态的两类,而法律规范体系是指动态的。所谓动态的规范体系是指所有法律规范都源于一个由最为权威创立的基础规范。除了习惯以外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的法律规范都是人所制定的,因而法律规范体系是人定法。一个国家内的法律体系的基础规范来自这个国家的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第一个权威立法者所创设的。“实证主义的特色就是他不需要关于法律秩序的任何辩解。实证主义的最后假设就是历史上授权第一个立法者的那个规范。”[6]宪法是效力最高的基础规范,而一般立法与习惯都是次一级的法律规范,而司法行为是最后环节的和最低效力的法律规范形式。司法行为既是一个法律规范适用的过程,也是一个创立法律规范的过程,是把普遍的法律规范具体化、个别化的动态过程。“制定法和习惯法,可谓只是半成品,它们只有通过司法判决及其执行才趋于结束。”[7]司法判决使静态的法律规范能够在现实中得以动态化,司法机关担负着依据法律程序来确认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法行为,以及是否应该进行法律制裁的重任,因此,司法判决是动态法律规范的最终环节。规范法学与社会学法学不同,后者是研究现实中的法现象,是对于现实法的一种叙述,它反对把纸上的法视作真正的法,而规范法学,是对法律规范而非法律现象的一种陈述。[8]“法学理论致力于掌握法律共同体机关所创造和适用的那些法律规则的含义,掌握这些针对个人调整个人行为的规则的意义。这种意义就是通过‘应当’来表示的。”[9]因此,静态的法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动态的法才是法的最终完满结局,静态法与动态法结合起来才是一个完整的法,真正的法是现实化了的法律秩序,而非仅仅是字面上的法律规则体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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