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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哲学研究:自然状态假定与守夜人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自然状态的描述中引用了洛克自然法的一些典型法则。另外,个人还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相应的赔偿。自然状态下个人权利维护的困境,是为了证明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和目的性,证明政府的职能是受到自然法限定的,政府的使命只能是为了维护个人自然权利不受他人侵犯,而当受到侵犯时政府的职责就是公平裁判和执行裁判。而“守夜人”,就是保镖,是夜里给人看门、站岗的人。

经典法哲学研究:自然状态假定与守夜人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自然状态的描述中引用了洛克自然法的一些典型法则。首先,人有绝对的自由,有权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须听从于其他人;其次,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任何人都不应侵犯另一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互不侵犯原则常被看作调节国家之间关系的一个适当原则。那么,在独立自主的个人之间与独立自主的国家之间,有什么区别使侵犯在个人之间就是可允许的呢?”[29]人与人之间和国和国之间都应该以互不侵犯各自的独立法权为最低原则。由此而引发出了两个救济性权力:一是任何人都拥有对于超越这一界限的人进行自卫和惩罚的权力,当然,这种惩罚要以能够制止这种侵犯为限度。另外,个人还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相应的赔偿。这种捍卫权和惩罚权都是为了维护各自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的自治权,但是人人都拥有惩罚权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关键是没有统一的尺度和统一的执行机关,这就是所谓洛克的“自然状态种种不便”。自然状态下个人权利维护的困境,是为了证明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和目的性,证明政府的职能是受到自然法限定的,政府的使命只能是为了维护个人自然权利不受他人侵犯,而当受到侵犯时政府的职责就是公平裁判和执行裁判。这就是所谓的有限政府或最小政府。这里的“有限”和“最小”指的是政府的权力,即传统“守夜人”式的国家。随着国家的出现,个人的自然法权也就变成了实证法上的法权。国家的职能是维护个人权利的安全,国家充当着人民的看家狗。“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守夜人式的国家,其功能仅限于保护它所有的公民免遭暴力、偷窃、欺骗之害,并强制实行契约等,这种国家看来是再分配的。我们至少能设想一种介于私人保护社团体制与守夜人式国家之间的社会安排。”[30]诺齐克把这种保护职能的国家当成了所谓的私人保镖,人们交税款似乎就是在买保险。而“守夜人”,就是保镖,是夜里给人看门、站岗的人。诺齐克把洛克等人的自然法理论称作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古典自然法理论把国家视为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公共器物,国家的伦理使命就是保护所有公民免于遭受暴力、偷窃、欺诈的危害,并强制执行社会契约。而且,国家的使命也仅仅限于此种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范围,越过这一界限就是一种恶。诺齐克把这种使命的国家比作“守夜人”,何谓守夜人?就是为其主子看家护院的看家狗,国家是属于所有公民的忠实之犬。犬在人眼中就是人的最为忠实的朋友,而政府作为所有公民的看家狗,是人民自由权利的忠实护卫者,而不是某个或某些公民所私有的。这使我们回想起了前人经典的国家观:柏拉图把国家当作人与人朋友般的幸福共同体;霍布斯把国家比拟为维护人民利益的力大无比的怪兽;黑格尔把国家比拟为地上行走着的人民自由的守护神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结尾处总结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把我们看作是不可侵犯的个人——即不可被别人以某种方式用作手段、工具、器械或资源的个人;它把我们看作是拥有个人权利及尊严的人,通过尊重我们的权利来尊重我们。”[31]国家的道德性与合法性,就在于它的使命的正当性,在于赔偿把尊重和保护个人尊严与权利当作自己的唯一使命,只有在这种国家里个人才被作为一个真正拥有尊严与权利的人来看待。自由就是个人拥有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只有人真正拥有了这种自由权利,才能拥有不得侵犯他人自由的道德感与为自己的自由负责的责任感。自由意味着责任:“我们与托克维利一样相信:人们只有通过自由才能发展和训练德性、能力和责任感,以及就自由人而言的健全判断;自由鼓励这种发展;现实生活中的人并不是如此腐败,以致有可能构成一种极端的例外而不配享有自由,因此自愿的结构是一个恰当的基础。”[32]由此来看,自由、权利、人格尊严与道德责任是相通的,国家的使命就是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维护社会的基本正义原则。

[1][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2][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4页。

[3][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页。

[4][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8页。

[5][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页。

[6][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8页。

[7][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4页。

[8][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3页。

[9][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4页。

[10][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6页。

[11][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9页。

[12][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页。

[13][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14][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3页。

[15][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5页。

[16][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4页。(www.xing528.com)

[17][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

[18][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19][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5页。

[20][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页。

[21][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22][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9页。

[23][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7页。

[24][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1页。

[25][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6页。

[26][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

[27][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9页。

[28][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页。

[29][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3页。

[30][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

[31][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0页。

[32][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24-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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