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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核心:权力限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哈耶克发现了单纯法律统治之法治的局限性,认为真正的法治是基于某种政治理想的法律治理,这种政治理想就是法律理念,即所谓的“元法律”。因此,法治不能被理解为形式意义上的法律统治,而应该被定位为法律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法冶就是对任何政府的权力,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一种限制。”法治的另一含义就是防止政府对于公民私权的不法侵犯。

法治的核心:权力限制

首先,法治整体性问题。哈耶克发现了单纯法律统治之法治的局限性,认为真正的法治是基于某种政治理想的法律治理,这种政治理想就是法律理念,即所谓的“元法律”。脱离了这种法律理念的法律便不是良法,“法治并不是法律的统治,而是有关法律应该如何的规则,是一个‘元法律’的学说,或是个政治理想。唯有立法者感到自己受到它的约束,它才能是有效的”。[17]法治不能仅仅被理解为是法律的统治,真正的法治应该符合两个方面的要件:第一,法律应该符合某种理念原则,或政治理想,如自由正义原则,这是法律之上的法则,不符合这一根本的法律就不是法治意义上的法律。第二,法律的普遍有效性,不仅一般公民遵从了法律,而且立法者也同样地受到了法律的约束,这种一体遵从的法律才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这正如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氏曾经对法治有过经典的定位,即法治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得到了普遍的遵从,二是这一法律必须是良法。只有这两方面同时具备,才是真正的法治。

其次,法治的精髓是限制权力,法治不能仅仅被理解为对于一般人的自由进行约束,而且还应被理解为对于政府权力的约束,而后者才是法治的关键。因此,法治不能被理解为形式意义上的法律统治,而应该被定位为法律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政府必须接受法律的全面统治,这里的政府包括一切权力机关。“法冶就是对任何政府的权力,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一种限制。”“的确,法治要求以完全的合法性为前提、但这是不够的:如果法律赋予政府以无限的权力,可以为听欲为,那么,政府的一切行为都会是合法的,但这肯定不是在法治之下的状况。所以,法治也不仅仅是宪政制度而已:法冶要求,一切法律都符合某些原则。”[18]法律的普遍性就是指法律不仅得到一般公众的一律遵从,而且也要求所有权力行为者都一律遵从法律。“法治的理想,要求政府既强制他人遵守法律——而且这应是政府唯一有权垄断的事情——又要自己也依同样的法律行事,从而同任何私人一样受到限制。”[19]法治的精义就在于权力约束,约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法治的真正的目的,即保护人的自由,因而法治的基本使命是保护公民的权利。法治的另一含义就是防止政府对于公民私权的不法侵犯。“法治的本质,就规定了公民私人及其财产不应该在这个意义上成为政府所学握的资源。”[20]法治的目的与手段的理论证明只是一种理想化的追求,针对现实来讲这只不过是乌托邦,因为现实的法治状况必然总是违背这种法治要义的。因此,法治完美化的历程就是为法治理想奋斗的过程,就是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霍耐特的为承认而斗争。斗争是为改革现实中的病态权力,而没有斗争就会必然导致专制暴虐。“如果法治这一理想已经是公众舆论的一个稳定的成分,那么,立法与司法就会倾向于日益向这个理想靠近。但是,如果它被说成是一个办不到的,甚至是不可取的理想,而且人们再也不为这个理想而奋斗,那么,它就会迅速地烟消云散。这样的一个社会就会很快地旧病复发,变成一个暴虐专制的国家。这也正是近两三代人期间在整个西方世界中发生着的威胁。”[21]法治理想不可忽视,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治理想,或者虽然有法治理想,但不愿意为之而斗争,那么这个国家就会最终沦为专制暴虐的病态国家。因此,法治理想对于一个国家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还要有为实现法治理想进行不懈斗争的政治生态和民族精神,否则真正的法治就不会生成。因此可以说,我们不能把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仅仅理解为所谓的消极自由,哈耶克并不一味地反对政府的强制,而是要把强制限制在其必要性之内并使之最小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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