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法律理论研究显现出多元纷争的局面,各自从其研究视角来探讨法律的伦理根基及其使命的问题,对此问题的不同回应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思想范式:第一,诺齐克与哈耶克基于自由的法治政府理论。保护个人权利是国家与政府的最低道德限度,依法治国的基本使命是防止政府的暴政与腐败。国家唯有出于自由的理由才能限制个人自由,且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第二,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理论。霍耐特以相互承认理论而著称,他继承了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的承认理论,发展出了新的相互承认与斗争理论。他认为,国家的伦理依据是对于人的尊重,这种尊重就是相互把对方承认为法权主体。第三,凯尔森与哈特的新实证法学派。凯尔森把法视为纯粹的规范体系,反对国家与法律相分离的观点,反对三权分立理论,认为法律与国家是一回事,国家就是完整的法律秩序。哈特从起源、范围和属性三个方面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进行了批判,认为法律不是主权者的命令。其次,他提出了法律规则分析理论,认为法律规则要想得到官方和公众接受,就必须建立在具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规则之上。第四,狄骥与庞德的社会合作法学理论。现当代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合作为角度来揭示国家的本质与使命,强调国家的社会品性,认为国家是人们合作的法律共同体,法律只是人们相互合作所应当遵循的交往规则,国家的伦理使命就是为社会合作提供公平有效的法律保护,而不只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私有权利。第五,马里旦、富勒、罗尔斯与德沃金等基于自然法下正义理念,提出了基于道义的法律正义理念,认为正义是国家宪政制度的基本美德,保障个人自由和平等地参与社会合作是国家的宗旨与使命,政府的使命就是平等地关注与保护每个人。第六、伯尔曼与昂格尔对当代法学困境与统合问题的反思。伯尔曼与昂格尔是当代对于西方法律传统与当代困境进行全面检讨的法学家,并试图寻求摆脱当代理论困境的统合性理论。为克服各种理论范式相互冲突现象,伯尔曼、昂格尔等提出了统合式的国家理论范式,但这种理论统合尝试并没有真正达到其预期目的。
总之,现当代西方国家理论范式呈现出多元化、整体化与系统化的特征。各种理论范式都有其独到的伟大之处,但也有其各自的理论局限性,相互之间也存在着显见的理论冲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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