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在思考法律问题时必须考虑对社会公共良知的呼唤。法官在进行价值选择时,也必须考量社会良知。“法官阐释社会良知,使它作用于法律,但是在这样做时,他也为他所阐释的良知的形成和改变提供着帮助。”[33]法律人勇于修正错误、提升敬业精神。法律人进行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修正错误的过程,不断地发现错误和完善自己的法律意见。“修正意味着成长。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34]法律人要培养自己的职业信念,提升自我执业良知与敬业精神。“我们对终极境界的一瞥,我们对哲学和法律赖以获得永恒本质的纯净天空的窥视,或许会用某种亲切的信念来充实你我。至少我们不会犯下卑贱地思考我们的天职这种大错。”[35]法律思维的最大职业禁忌就是做出错误的司法裁判,而这种错误的发生往往是出于对于司法性质功能目的等法律本身的错误认识。因而,对于法律人来讲,首先必须要加强司法理念信仰的自我教育,净化自己的正义良知,以避免发生玷污自己神圣职业的低级错误。“我还深深感到,法院受到的许多批评和它犯下的许多大错,都源于对司法权的界限、司法功能的本质、司法过程的性质等问题的错误认识,或至少是对它们有不同的认识。”[36]法律人还要具备文学与医学思维。法律人要具备相当的文学功底,法律概念、理念、原则与价值理解等都需要文字名言来进行表达。法律人还必须具有医生那样的思维精神,医生的职业思维与法律人具有诸多相似之处,他们都需要运用辩证思维方法,都是为了矫正一些病症性的现象,都首先要进行案情事实判断,然后进行性质分析、做出价值取舍,最终得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当然,卡多佐主要是从恶与善这两个角度来阐释法律与医学的共通性。他认为两种职业都最为伟大的事业,同时也是最易于铸成大错的职业。“法律跟医学一样,也有铸成大错、盲目、迷信甚至残忍的记录。可是同医学一样,它也从不缺乏对一种伟大希望的向往,对一种伟大理想的憧憬。”[37]
[1][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213页。
[2][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3][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4][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5][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6][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7][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页。
[8][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9][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
[10][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页。
[11][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209页。
[12][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页。
[13][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页。
[14][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337页。
[15][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395页。
[16][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405页。
[17][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429页。
[18][英]亨利·梅因:《古代法》,高敏等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431页。
[19][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www.xing528.com)
[20][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21][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22][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23][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24][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25][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26][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27][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28][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29][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30][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31][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7页。
[32][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33][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34][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
[35][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36][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37][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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