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并非无用之物,法哲学也并非只是一种理论空谈,法律的具体运用需要法哲学理论来指导,法律本身就是充满哲理的规范体系。“法律的起源、生长、功能和目的——这些字眼还是显得过于笼统和抽象,与现实距离太远.过分高高在上,难以引起法律人的兴趣。不过请相信我,事情并不是这样。正是这些一般而抽象的概念,引导着法学思想的发展,左右着法官的头脑,在权衡不定时决定着疑难案件的结果。”[24]法律背后的基本理念与原则是法律思想发展的指导方针,也是法官判案最为基本的衡量标准。卡多佐认为,法官判案的最终指导思想是哲学,是最抽象的法律理念,要想成为一个成功的法学家,首先要成为一个哲学家。
法律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的目的和原则。法律并非是完全静止的概念,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死板东西,而是在成长中形成并变化着的。“法哲学可以告诉我们法律如何产生,如何成长,向着什么地方发展。法哲学的著述至少要讨论起源、发展、目的或功能这些问题。”[25]法律就如同一个人一样,也有其从出生到走向成熟的过程,这是一个逐渐生长的漫长历程。英美法系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为: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形式,遵从先例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而随着判例的逐步增多,法律的确定性日益受到挑战。法律的效力首先体现在法律的确定性上,法律必须能够让人明确无误地知晓,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其效力。因此,要从堆积如山的判例中进行整理和法律重述,这就是法律与哲学的共同任务。“我们时代的法律面临着双重需要:首先是需要某些重述,这些重述从先例的荒漠中找出法律的确定性的有序性。这正是法律科学的任务。其次是需要一种哲学,它将调和稳定与进步这两种冲突的主张,并提供一种法律成长的原则。”[26](www.xing528.com)
哲学是人类知识体系构建的思维工具,法学也需要哲学的导引,因而法学家首先必须是一个哲学家。“今天,我自命为法律领域里哲学家的代言人和捍卫者。我不想夸张地说,法哲学或者其他哲学是探索文化价值或思辨旨趣的。”“我所关注的是哲学与生活的关系。一个法律学生在开始入门时,我们就应当让他深切地体会到这一关系的重要性。”[27]哲学与生活是一体的,哲学是生活中的哲学,法律人才教育必须把哲学作为法学专业的导引科目,而现实中哲学的意义与教育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与重视。“在所有思想家中,哲学家的命运最为可悲。他是规则要捕之以理性的思想家。他的敌人说,让我们向他投掷石头,从而羞辱他的同类。”[28]唯有哲学家才关注与追寻法律的终极性问题,而这些问题似乎是毫无意义的理论呻吟,因为这种探究与现实问题的解决在表面上看好像相去甚远,其实这种哲理探究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方向性的引导作用。哲学并不是一种与生活无关的闲谈,它本身就根植于人类的生活之中,它能够告诉法学家法律的本来面目与根本目的,应该如何去理解与应用法律,处理现实中的案件应该达到何种社会效果,实现什么样的终极目标。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哲学思维是一个优秀的法学家所必备的基本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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