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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衡平法与古代自然法的经典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衡平法本身并不是法,而是一种对判例法的补救制度。衡平法院一般只对于判决所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干预,而对于案件实事的纠纷则并不进行审查。显然,衡平法主要是自然法理论,而非人法。一些英国法学家把英国衡平法看作是国王的良心规范,认为衡平法是建立在一些现代道德法则之上的。但是,他们并没有认识到英国现代衡平法是古代自然法的一种现代拟制。

英国衡平法与古代自然法的经典研究

自然法理论是西方近代法律生长的一个精神支柱,具有一种公理性的、客观性和神圣性的特征。早期人们并不知道法的真正来源,认为宇宙中必然有一种无限强大的权威力量在主宰着宇宙,也主宰着人类的整体命运,这种力量早先被赋予了一种神性力量,这就是神。神是自然万物的命运主宰者,也是人类法的制定者和审判者,神命令人们要遵守神法,一种理性的法。神法是自然法的来源,自然法就是一种永恒的理性法则,是人类必须遵循的绝对律令。“按照‘自然’而生活,曾被认为是人类生存的目的,并且是最优秀的人必须要达到的目的。按照‘自然’而生活,是摆脱混乱习惯和粗野放任而达到较高级的行为规律,这些规律只有有志者通过克己和自律才能加以遵守。众所周知,这个命题——按照自然生活——是著名的斯多葛学派全部要义。”[6]而人类制定的法必须以自然法为依据,罗马的法学家大多都是斯多亚学派,而斯多亚学派是基督教的前身,主张人们要依从自然法则而过一种理性生活,因而古罗马法学家是自然法与人定法联姻的一种媒介。西塞罗是早期自然法的典型代表,他对于自然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认为自然法就是神法,一种理性的法,一种正义的法。人定法只是自然法的一种表述,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法才是真正的法,而那种与理性法相冲突的人定法就不是法。梅因认为,自然法也是一种拟制法,是一种抽象法,自然法的原则是平等正义,是最为一般的理性法则。但是,自然法不同于自然法状态,自然法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相互分离的原子状态,又是一种平等互斗的状态,而人定法是一种联合状态,是基于权威和服从体系的联合共同体。人定法只是为了结束无组织的自然状态,而同时又要遵循自然法的基本法则。自然法理论由古代到现代,已经渗入到人们心中,渗入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自然法’理论是几乎一切特殊观念,如法律、政治和社会的渊源,它在过去一百年间通过法国而传遍了整个西方世界。”[7]法国和意大利的法学家对于自然法在现代的传播起到了巨大作用。

自然法与民法具有一定的渊源关系,“所谓‘自然法’,只是从一个特殊理论的角度来看的‘万民法’”。[8]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帝国内的所有国家,而罗马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本土公民。万民法与自然法的相近之处是二者都具有适用于不同民族或国家的普遍性和时间的永恒性。万民法与现代的国际法相似,自然法也是现代国际法的一种理论渊源,国与国之间由自然战争状态到国家主体间的共同契约状态,就是自然法契约论在国际法中的一种运用。(www.xing528.com)

英国的衡平法是一种对于普通法的补充。衡平法本身并不是法,而是一种对判例法的补救制度。在适用判例法判决后,当事人一方对于判决的结果不满,认为该判决明显失去公平的,可以向衡平法院进行寻求特别救济,而衡平法院如果认为原判决在法律适用上或判决结果确实不当,它就有权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衡平法院一般只对于判决所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干预,而对于案件实事的纠纷则并不进行审查。衡平法院代表着一种超越普通法之上的至上公正者,是英国国王的代表,而国王在英国是至上公平的神圣象征,因为国王被公认为是不会犯错误的,他被尊崇为拥有最高智慧和最为公正的圣人,因而只有英王才是最后的公平判断者。但是国王不可能自己去亲自审理,于是他便会指派一些享有较高威望的人去重新审理有异议的案件,后来就形成了衡平法院。衡平法院用以判决的依据就被称作衡平法,衡平法是依据一种平等公正的抽象原则或公理来审理案件的,衡平法院并不受判例法制度的约束,突破了遵从先例的基本法则。显然,衡平法主要是自然法理论,而非人法。一些英国法学家把英国衡平法看作是国王的良心规范,认为衡平法是建立在一些现代道德法则之上的。但是,他们并没有认识到英国现代衡平法是古代自然法的一种现代拟制。“在现代的教科书中,关于‘衡平法’的理论是多种多样的,但都同样站不住脚。其中大部分都只是把罗马的自然法学说改头换面,尤其是那些作者,他们在开始讨论衡平法院的审判权时就把自然公正和民事公正加以区分,确实将罗马自然法学说的内容都采纳了。”[9]自然法的核心理念是平等正义,平等正义也是现代西方国家宪政的精神核心,是衡平法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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