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至尊与法律主治是英国引以为自豪的法律精神,但是现实中这种英国法律精神却在不断退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法律在人们心中的至尊地位在逐渐衰落,法律主治精神的衰落现象必然导致人民对于法律主治的敬重心的逐渐衰落。“现代人心对于法律主治的尊敬渐次衰落”,“尊敬法律主治的衰落。”[50]法律至尊是一种人民的法律情感,对于法律的敬重感,这是法治的一种主体基础。法律信仰不是强加于人民的,而是人民对于法院公正形象的一种心理认可和赞同,而现实中英国法院的形象并非合乎人意。法律主治的理念在人们心目中逐渐淡化,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与信仰也大不如前。第二,行政司法化趋势削弱了法律主治精神。“最近30年间,当‘官法’正在生长于英格兰,国务院所有司法的功能亦逐渐司法化。”[51]行政司法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现实中行政机关行使了本来不应该行使的司法权力,出现了诸多所谓的官法。另一方面,司法独立制度受到政府独裁的侵蚀,司法机关在现实中常常沦为行政机关的附庸,司法裁判却被迫听命于政府的命令,“更特别者便是实施刑法的诉讼程序在法兰西中完全受命于政府”。[52]司法政治化和政治司法化现象也在消减着法律主治精神。第三,法律主治精神衰落的根本原因是英国的政党制度。执政党往往是某个大党派,政府与司法大权被执政党所操纵,执政党为了自己的私利往往会不顾法律的至尊地位。“学者须知所以使我们感觉危惧的理由绝不是在于执政的太过强有力;反之,软弱政府只足以产生恶政治。然则忧惧何在?在于执政者代表一党之处多,而向导全国之处少。”[53]国家权力本来是用来保护人民和国家利益的,执政者应该是大公无私的,“努力于保证民族的安全及荣誉”,但执政党却往往为一党之私利而不顾民族大义,“国家的政治大权,向来应属于民族者,现在常有交托党人之倾向”。[54]
[1][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72页。
[2][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10页。
[3][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09页。
[4][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10页。
[5][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72页。
[6][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72页。
[7][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74页。
[8][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5页。
[9][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09页。
[10][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03页。
[11][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06页。
[12][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06页。
[13][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09页。
[14][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07页。
[15][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页。
[16][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620页。
[17][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68页。
[18][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7页。
[19][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94页。
[20][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97页。
[21][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28页。
[22][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99页。
[23][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09页。
[24][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00页。
[25][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26][法]阿历克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75页。
[27][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www.xing528.com)
[28][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29][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30][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页。
[31][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32][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119页。
[33][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34][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
[35][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36][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页。
[37][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
[38][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页。
[39][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5页。
[40][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11页。
[41][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08页。
[42][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07页。
[43][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07页。
[44][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25页。
[45][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20页。
[46][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47][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39页。
[48][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42页。
[49][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42页。
[50][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51][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
[52][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53][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54][英]阿尔伯特·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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