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思维模式比较
美国的法学家与法国不同,二者分别代表着两大法系的思维范式。“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重视既成的事实,法国的法学家重视何以出现此事实,即前者注重判决的本文,后者注重判决的理由。当你倾听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的陈述时,你会为他们三番五次地引证他人的观点,极少发表自己的见解,而感到吃惊。在法国,情况就与此不同。法国的律师在处理一个小案时,也不能只是进行一般的陈述而不引证他所持的成套法学思想。他将滔滔不绝地引述法律的立法原则,以劝说法庭采取变通办法后退几步。”[14]我们从此中可以领略美国与法国的法律人职业法律思维的重大不同,领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种法律思维的重大差异。英美法系是案例法体制,没有系统的条文法典,其法律规范都体现为具体的权威案例。这些权威案例可以作为同类案件定案的法律依据,这就是所谓的同样案件应该同样判决。这种同案同判的法律思维模式就是类比推理逻辑思维在法律思维中的应用,就是经验主义的思维路线。其总体思维路线就是:特殊—特殊,即案件到案件。其实,其完整的思维应该是:特殊—一般—特殊,这似乎是一种等价交换,这里的“一般”就相当于最为一般的等价物,即货币,它只是个中间的媒介,把两个价值相同的类物连接起来了。大陆法系的思维模式则刚好与英美法系相对应。首先,大陆法系是一种法典式法律体系,推崇法律规范条文的制度概括性和精确性,讲究法典的内容完善性和体系完整性,其法律渊源不是案例法,任何案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大陆法系的法律思维模式是基于理性主义的三段论式,法律规范是推理的大前提,案件事实就是小前提,而结论就是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法律思维的路线图就是,一般—特殊—一般,这是一种演绎推理。这种思维模式特别讲求法律这一大前提的意义,案件的论证证明更着重于法律条文的引用,要确保大前提的准确性,而不大顾及法律判决结果的准确性。这就要求法律人对于法律条文有较高的理解力,因为不同的法律人对于同一条法律理解程度不同,结果对于同一个案件的判断结果可能会因人而异。这就常常导致一些明显的问题——一个案件在不同法院所得出的判决结论可能是两样的。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逻辑问题:三段论的两个前提是完全相同的,但却得出了两个绝对不同的结论,形成了一个违反常识的悖论,同案不同判,明显违反同一律法则。
(二)平等情怀:美国与法国的现实比较
美国以其自由民主宣称于世人,而托克维尔却看到了美国的“平等”美景:“我在合众国逗留期间见到一些新鲜事物,其中最引我注意的,莫过于身份平等。”“随着我研究美国社会的逐步深入,我益发认为身份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而所有的个别事物则好像是由它产生的,所以我总把它视为我的整个考察的集中点。”[15]作为一个法国人的托克维尔来到美国进行了考察后发现,他深深地被美国的现实平等景象所震撼,认为美国的独特之处就是身份平等,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得到了相互的尊重,不论穷人富人、贵族平民都是平等的,没有谁显得比其他人高人一等。(www.xing528.com)
由此看来,法国人对于平等理念确实有独特的情结。法国人被认为是最为浪漫与富于幻想的民族,崇尚完美无缺的国家理想,把平等视为理想社会的核心理念,没有平等就不是真正的自由,也不会有现实的自由。平等高于自由,平等就是对于专制的一种彻底否定,要实现平等就必须根除专制政体,实行人民主权的共和政体。孟德斯鸠认为平等是国家的灵魂,专制之下没有任何平等可言,专制之下人被国王当作畜生来对待。卢梭也同样揭露和痛斥了专制政体的种种罪恶,认为平等应该是国家的根本原则。托克维尔也是平等的理想主义者,认为真正的民主社会就是一个完全平等的国家理想状态。“可以设想有一个终极点会使自由和平等汇合并结成为一体。我们现在假定,所有的公民都参加政府的管理工作,而且人人在这方面都有平等的权利。这样,谁都与别人没有差别了,谁也都不能要求享有压制他人的专权了;因为人人都将完全平等,所以人人也将完全自由;反过来说,因为人人都将完全自由,所以人人也将完全平等。民主国家的人民所追求的,就是要达到这个理想的境地。”[16]法国人近代以来所追求的民族理想就是构建一个人人完全平等的现实理想国,这个理想国如同圣经中的天堂,人人都是平等天堂里的成员,没有人能够压制另一个人,因而人与人之间没有任何差别,这是一种理想化的平等王国。但是法国的理想国没有相应的现实基础,因而并不能在现实中完全实现。正如黑格尔所说,法国人的平等是一种纯粹、绝对的东西,一到现实就完全变样了。
看到美国的美妙社会镜像,托克维尔不禁为其本国的君主式专制境遇而感叹,“这真是天堂与地狱两重天”。“因此,他们把爱国主义中所包含的情感一部分转化为忠君的热情,为君主的胜利而自豪,为君主的强大而骄傲。法国在旧的贵族统治时期,人民有一段时间就曾因此而感到快慰,面对自己依附于国王的专横并不觉得难受。”[17]这是法国人对于专制国家所独有的一种理解与领悟。大革命前的法国是封建君主社会,国家与君主是一个概念,而人民只是君主统治下的子民,而人民也习惯了这种君主的专横,甚至还以这种专制的国度为自豪,把爱国概念等同于爱国王,忠君就是国家。这就是专制社会的文化特色,专制思想已经深得人心,即便是受到专制奴役的人也从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自由,反而把专制视为真理。忠君与爱国混同的思想,也就成了封建专制的核心价值观,而当人们被这种谬误思想所支配和迷惑时,我们就把这种文化状态称作愚昧。因此,思想解放比人身解放更为重要,但也更为艰难。把错误当作真理就是愚昧的本质,思想解放的目的就是让人摆脱愚昧,把人从虚假意识中唤醒,这就是思想上的解蔽。显然,国家的性质决定着这个国家人民的核心价值信念,专制必然滋生出奴役思想,而只有在民主共和国家里才能生长出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
法国是一个最渴望平等的伟大民族,也是产生伟大启蒙思想的国度,因为这个民族需要这样的思想解放,需要思想上的伟大探索,这个探索经历了几个世纪,平等是法国人最伟大的精神追求。然而,法国大革命却并没有真正解决平等问题:“在大革命以前的法国君主政体时代,往往是由最高法院下令逮捕犯罪的公职人员。有时王权进行干涉,使诉讼无效。于是,专制政体暴露出它的真面目,而人们只是在压力之下才屈服于它。可见,我们又后退到我们祖先所处的状态,因为今天的法国,依靠暴力而强加于人的事情,在司法权的掩盖下得到了合法的名义。”[18]这是对于法治现实的一种深刻反思与批判,法国大革命已经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人民主权思想设置,也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政体理想,大革命的重大成果就是自由、平等、博爱的国家理念的宪政化。从这些法治理论与法律现象上来看,给人的印象无疑是,法国肯定是一个美好的理想国家,但法国革命后的现实法治状态仍然是专制的,与大革命前没有实质性区别,人人平等自由的美好社会在现实中依然是一种空想。因为有空想与梦想,人才是作为一种理性存在者而存在着。人类为了自己的梦想而不断追求着,理想总是被设想得完美无缺,而现实却总是极其糟糕。理想与理想的追求是无限的,而这一追求是一个无限的人类精神生长过程,人类在理想与梦想的追求中不断进展与完善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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