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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哲学:法的伦理根基与普遍幸福分析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功利情感是人服从规则的伦理基础,法作为一种命令的规则,必然也要体现这种正常的情感,这与人的幸福观念相一致。在奥斯丁看来,人权、正义和宪政原则等都是一些空洞无物的抽象口号,没有任何实际价值,而且,现实中,这些抽象概念也难以把握,不同的人有会不同的理解,甚至是根本相异的理解。因而,奥斯丁认为,法的本质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功利原则,不仅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而且也是立法的伦理根基。

经典法哲学:法的伦理根基与普遍幸福分析

法作为主权者的命令也是基于一定的伦理原理。实证法作为规则,其理论依据是功利原理。功利后果是指引人们行为选择的一个基本准则。奥斯丁举例说,是偷盗还是甘愿忍饥挨饿,服从或者反抗坏的政府,都要依据功利计算后果来决定,要看快乐与痛苦加减的后果是正数还是负数。功利情感是人服从规则的伦理基础,法作为一种命令的规则,必然也要体现这种正常的情感,这与人的幸福观念相一致。幸福与痛苦是一种人的感觉所能够体验到的行为准则,功利法则是不需要人们抽象的思维就能感觉到的,这相比自然法所谓的正义理念要更为真实,因而奥斯丁把功利法则视为唯一的立法原则。

法必须是一种显而易见的东西,不能是一种抽象的原则或口号。在奥斯丁看来,人权、正义和宪政原则等都是一些空洞无物的抽象口号,没有任何实际价值,而且,现实中,这些抽象概念也难以把握,不同的人有会不同的理解,甚至是根本相异的理解。功利原理可以作为一种求同存异的基本法则,因为功利原理是平常人易于理解和把握的行为标准。同时,功利原则并不否认道德,反而把功利视为是一般道德标准,试图把功利法则置于人的内心道德之中。(www.xing528.com)

功利原则也是对上帝法则的一种正确解释,上帝为人类制定法则之目的,也是让人从对不利后果的恐惧中摆脱出来,追求真正的幸福生活。法作为一种规则,是与功利原理相一致的,因为人在服从规则时就会免于惩罚的痛苦,而不服从规则就必然会受到不利后果的惩罚。因而,奥斯丁认为,法的本质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权利是一种空洞的东西,义务的履行就是针对权利而言的,单独的权利之法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而法的本质就是履行义务,服从命令之规则。功利原则,不仅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而且也是立法的伦理根基。“在伦理科学中,以及与之邻近相关的其他科学中,你的唯一确定的方针指南,就是一般功利。”[12]寻求法的正当理据是伦理学的重要使命之一,而立法原则只有在普通人接受的前提下才有意义。功利伦理学就是要探讨立法的功利原理,并把这种立法功利原则的研究新成果推广到普通人当中,帮助人们来去除偏见,促使人们能够理解和接受功利立法原则。因此,奥斯丁的法学也可被称作是功利主义法学,但由于奥斯丁主要强调法律的命令属性,因而其法学常常被归为实证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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