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政府的唯一目的是促进个人幸福,这种幸福体现为快乐与安全。“组成共同体的个人的幸福,或曰其快乐和安全,是立法者应当记住的目的,而且是唯一目的。”[8]立法的目的,并非是为了所谓的正义、自由或者个人权利等,而是幸福。个人是共同体的一员,个人幸福是组成共同体整体幸福的基础,因而法律的目的是促进社会幸福的总和,法律的最低使命是排除损害。“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进社会幸福的总和,因而首先要尽可能排除每一种趋于减损这幸福的东西,亦即排除损害。”损害就是对幸福的一种减损,排除损害也相应地增加了幸福,排除损害的目的就是为了幸福的增加。因此,边沁的法律功利原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幸福是法律的唯一目的;第二,法律的使命,不仅体现为促进个人幸福,而且还体现为共同体的整体幸福总和;第三,幸福是良法的唯一标准,凡是能够促进个人和共同体幸福的法律,都是良法,否则就是恶法。
在霍布斯、洛克等自然法学家看来,政府的基本使命是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而边沁则把促进社会幸福视为是政府的唯一目的。“政府的业务在于通过赏罚来促进社会幸福。由罚构成的那部分政府业务尤其是其刑法的主题。一项行动越趋于破坏社会幸福,越具有有害倾向,它产生的惩罚要求就越大。何谓幸福?我们已经知道幸福即是享有快乐,免受痛苦。”[9]权力的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的整体幸福,减免其痛苦。政府通过赏罚这两种基本手段来促进幸福和避免痛苦,而刑法在促进人的幸福方面具有突出的作用,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因而,一个好政府的衡量标准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让人民拥有幸福的生活,尽力让人民免受痛苦。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也把促进人民幸福视为政府的根本使命,但是他们所说的幸福生活,是一种基于良好道德上的优良生活,而边沁的幸福生活,并没有强调道德对于幸福的意义。总之,功利主义的幸福最大化原理,不仅是每个人所必须遵从的基本法则,而且也是法律和政府必须遵从的神圣法则。(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