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针对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中的自然权利等规定进行了全面批判,认为宪法性文件体现的自然法理念是一种产生错误结果的怪诞谬论。自然法理论的谬误之处体现在诸多方面:第一,自然法理论是建立在一种无法证明的自然状态假设之下的,自然状态本身就是一种极其不确定的状态。第二,自然权利是不存在的,不存在一个先于法律而存在的自然权利,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第三,不存在一个先于并超越法律之上的自然法,所谓的自然法公理假定只是一些毫无意义的华丽文字,现实法律并非依据一些抽象空洞的自然法命题而制定的,如何制定法律是由这个国家所处于的具体环境和各种现实条件来决定的。第四,自然权利、正义理性等是一些抽象的概念,存在着内容上的不确定性,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从同一个自然法大前提中可能推导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因而,企图设定类似包罗万象的数学公式来为人定法律确立一个万能公式是一种妄想。因此,边沁甚至讽刺自然法理论家是如同站在村口骂街的村妇,纯粹是胡说八道。第五,自然法理论的最大恶果是,不同的诉讼主体都会在法庭上引用自然法抽象原理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常常以此来否定人定法律的效力,这贬损了人定法的权威与公信力。总之,自然法理论所提倡的道德高论,在现实中并没有产生好的效果,其根本原因是自然法理论存在着抽象空洞与不易理解的缺陷,不如幸福那样易于理解与践行。边沁的最终结论是,必须对自然法宪政价值理念进行思想上的革除,代之以功利原理,把幸福功利作为人们一切行为与决策的唯一道德依据,这是一切法律制定的唯一依据,也是政府行为正确与错误的唯一判断标准。
边沁认为,与功利原理相对立的理论主要是禁欲主义原理。后者的秉持者主要包括道德家和宗教狂。“道德家只是摒弃快乐,难得走得更远,宗教狂却经常趋于极端,以致把这当作德行,认为有责任来企求痛苦。”[2]边沁认为,道德家与宗教狂都没有正确地对待幸福问题,道德家摒弃幸福,而宗教狂则把痛苦视为善和美德,提倡屈从于政府统治,要忍受恶人的欺侮,要忍耐一切人间苦难,只有这样做才能成圣,以求得将来死后能够升入天堂。宗教狂的典型事例就是历史上的教徒圣战和宗教迫害,而教徒也往往有游手好闲之嫌,同时又表现出以苦为乐的“圣人”精神。这样就形成了宗教原则与教徒行为的表里不一。总之,道德家与宗教狂都是一些类似伪君子的非正常人,是违背功利原理的。当然,功利原理并非一味地否定道德,而是把幸福视为唯一的道德标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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