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权:权力专横的第一道防线
个人权利是个人拥有的免于社会权力干预的个人自由,而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核心内容之一。财产权是与人身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保证不受专横权力之害等权利相并列的一种个人权利。贡斯当认为,财产权不是先天就有的个人权利,而是一种社会权利,是只有在社会中才会出现的社会现象,财产权并不是先于社会和法律而存在的。这是对于财产权的自然权利属性的一种否定。霍布斯和洛克都把财产权视为先于法律和文明社会的自然权利,而贡斯当却明确指出财产权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在法律社会产生前如果应有财产权的话,那么这种财产权只是一种暴力的权利,这种财产权也是没有保障的先占权,而真正的财产权是受到社会权力保障的社会权利。财产权也是法治文明社会与原始社会相区别的一种标志。原始状态的自然法则只是强取豪夺的强力法则,是根本没有得到普遍承认和保护的财产权。“没有财产权,人类就不会进步,就会停留在最原始、最野蛮的生存状态。”[57]个人财产权应当得到社会权力的保障,这是文明社会的一种基本要求。但现实中,财产权却往往受到权力的侵害,而这种侵害不仅是针对个人财产权,还伴随着对于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自由的侵害,这种侵害就是典型的专横暴虐。“针对财产的专横权力,很快就会产生针对人的专横权力。首先,因为专横具有传染性;其次,因为对财产的侵犯必定会激起反抗,权力则会粗暴虐待进行反抗的被压迫者,而且,因为权力已经选定要夺走他的财产,结果就会导致侵犯他的自由。”“蔑视人们的财产权将迅速导致蔑视人们的安全与生命。”[58]现实中的政府,往往以国家名义或社会需要的名义来侵犯个人财产权,而表面上并不是赤裸裸的掠夺,“不是以必要性为借口,就是以正义为借口,总是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59]任意征税是专横政府掠夺人民财产的常见手段,滥税不仅会造成人民劳动果实的丧失,而且也会造成社会正义信念的败坏,导致权力的腐败与人民的贫困。“滥税将会颠覆正义,败坏道德,毁灭个人自由。”[60]政府权力对于个人财产权的侵犯是社会动乱、政治腐败和国家败落的根本原因。“因此,国家如果掠夺人民,就只能给自己酿成苦难和危险。一旦出现这种事态,政府将会因财富而堕落,人民则会因贫困而堕落。”[61]财产权是个人与政府、权利与权力、自由与强制之间的一种正义边界,政府越过这一边界就会成为掠夺者,政府若保持这一界线就是人民权利的维护者。总之,维护个人财产权是一切文明进步之根基,是法治政府的神圣使命;财产权是防止权力腐败的一个天然屏障,政府掠夺是道德败坏、社会动乱和国家危难之根源。
(二)舆论与程序:权力专横的基本防线(www.xing528.com)
对于权力限制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权利限制权力;二是权力限制权力。“对权力加以限制既是现实的,也是可能的。使这一点得到保证的,首先是那个使公认的真理合法化的力量——舆论。其次,权力的分散与制衡将使它得到更为严格的保障。”[62]法律的公理化要求法律必须符合公理,而公理也需要法律化,公理的法律化是通过人的主观努力才得以实现的,没有人的主观努力这一中介,公理就不会转化为法律,而这种中介就是舆论,舆论的使命本应是使真理合法化。公理与法律的关系就是真理与自由的关系,只有自由才能使真理真实,也只有真理才能使人获得自由。舆论是联结自由与真理的理性中介,也是自由与真理的复合载体,舆论本身就是自由的体现,而舆论如果脱离真理也就不再是自由的了。舆论对于权力的制约作用是全方位的,但这种制约并不能达到制约权力的良好效果,因为舆论也具有不确定性等缺陷。因此,仅仅依靠舆论的力量来约束权力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寻找更为有效的路径。最为有效的权力制约路径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洛克、孟德斯鸠所发明的权力分立制衡原理。
制约权力,仅仅依靠良心之类的舆论是不行的,只有那种明确而有效的法律程序才是遏制权力专横的基本手段。权力违法时人们可以诉诸法律程序来予以追究。“遵守程序能够遏制专横权力。程序是社会的保护神。只有程序才能保护无辜,它们是使人们融洽相处的唯一手段。其他的一切都是含糊不清的:如果把一切都交给独往独来的良心和摇摆不定的舆论的话。只有程序是完全显而易见的;被压迫者所能求助的也只有程序。”[63]法律程序是约束权力的有效措施,也是个人自由得到保障的有力武器。人们仅仅凭借基于良心的社会舆论是不能完全有效地防范权力专横的,因为舆论具有诸多不确定性,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遏制权力专横的目的。个人免于权力专横侵害必须有法律程序来提供有效保障,个人有权要求权力遵从法律程序,也有权拒绝违反程序的权力行为,还可以依照程序法对违法权力行为进行控诉与法律救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