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对家庭和市民社会的一种综合与超越,是为了克服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弱点,使自由真正现实化,使个人特殊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统一起来。要注意的是,国家是以家庭和市民社会都得以持存为前提,而不是要消灭这两个因素。因此必须明确国家的本质、原则和职能,而且从中领悟到个人独立自由人格与国家普遍物的统一。
(一)国家的原则: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统一
国家的本质是整体性,国家的基本法则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36]个人的自由权利利益必须与国家普遍利益相一致,如何达到这种一致和统一是国家的理念所在,“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37]黑格尔反复强调个人特殊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的统一,体现着个别与一般、特殊性与普遍性、个体与整体的辩证统一原则。这是对洛克私权至上国家原则的狭隘性的一种批判与克服,个人利益的保护不是国家的唯一目的,国家还肩负着维护国家普遍利益的重任。首先,特殊性原则要求,个人作为法权人格及其特殊利益必须得到尊重,并在国家里得到充分发展。其次,普遍性原则要求,家庭和市民社会必须纳入国家之中,个人自由不能与国家整体普遍性相冲突。最后,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统一原则要求,国家普遍性必须包含着个人特殊性利益,“国家无非就是自由的概念的组织”[38],“国家的目的在谋人民的幸福”[39]。同时,个人特殊利益以国家普遍利益为前提,“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40]黑格尔要把单子式自由人格纳入到共同体的国家中,同时又要在国家中保持原来那种个体自由人格特性,从而实现个人与国家的统一。宪法是民族精神自我本质认识的结果,是民族自我创造的精神作品,体现着国家的灵魂与使命。国家的神圣性在于,国家不仅要保障个人的法权利益,还要保障法权人格主体之间交往的正当性,形成和维持一个良好的公共社会秩序。因此,国家职责不应该仅仅限于保护个人权利,还要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因为整体普遍性与个体利益在国家中是一致的。黑格尔把国家称作“地上行走的神”,而这个“神”就是法权人格的保护神。
(二)国家:爱与法律的合一(www.xing528.com)
黑格尔试图消解霍布斯的经验主义与康德理想主义的冲突,并将二者统一起来,最终来证明:个人自由权利这一小法权人格与国家这个大写人格是可以一致起来的。人的三种伦理实体:家庭、社会、国家,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三段论逻辑推论。在这种三段论中,个人自由是大前提,家庭与市民社会是中介或中项,而国家作为家庭与市民社会的合题是结论,这样就使得正题、反题到合题形成了一个哲学圆圈。家庭以爱为原则,家庭成员之间能够相互关爱,不缺乏爱的关怀,但却缺乏独立人格,每个成员都不是作为法律人格出现的,都不具有真正的自由。因此,家作为人的存在伦理形态,也存在着天然缺陷,人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存在者,个人之间并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家庭的这一缺陷,被市民社会所弥补,个人在市民社会却是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出现的,市民之间是相互需求与相互满足的法律关系,每个市民都是作为所有权主体和法律人格得到他人的承认。在市民社会,每个人在形式上都是独立的自由主体,这是对家庭伦理的一种进步,但市民社会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即市民社会缺乏家庭中的爱,个人只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而不关怀他人和社会的普遍利益。个人私利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这与国家的公共利益原则是相冲突的。但是,市民社会的个人自由原则与国家普遍性原则是相左的,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都把其他人视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因而市民社会也有其可鄙之处。“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41]市民社会的这种特殊性原则在本质上是与国家统一性原则相背离的,因此,国家必须对市民社会进行必要的控制,使个人特殊利益不与国家普遍性相冲突。国家既要克服家庭中爱的主观狭隘性,又要克服市民社会个人私利至上的客观片面性,而把家庭的爱与市民社会的法律结合起来。国家的治理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而且还需要完善的道德教育,国家既要用法律来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还要从道义上关爱人民的生活。爱法合一思想,就是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结合,是对片面的法治或德治的哲学矫正。
总之,法哲学以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问题为其研究对象与内容,法是人自我本质认识的精神结晶,是人的自由的现实体系化。“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探讨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问题的,其理论精髓就是人的自由在法和国家意义的普遍承认与保障,是使人成为现实的自由平等的法权人格;其理论思维路径是,人、法、权合一,家、社会、国家合一的‘三一式’法哲学体系。”[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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