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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法:限制个人任性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黑格尔认为,毫无自我限制的“为所欲为”绝不是任何意义上的自由,因而,“任性并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作为矛盾的意志”。针对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免于干预的自由理论,黑格尔特别提出了自由与任性的本质区别,认为自由只有在法、伦理和国家里才能够得以实现,法恰恰是对于任性的一种限制。而黑格尔认为,只有在国家这一伦理阶段,个人作为人格才能实现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的统一。

自由与法:限制个人任性

人是世界唯一自知着自我本性的处在自为的理性存在者,自由是人的根本属性,道德法律宗教以及社会、国家等精神产品都是人的自由本性的显现。“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10]人是一种有意志的存在物,意志就是自我与自我的统一,我只服从我自己的决定,而不会按照外在的他者的意愿而服从于外在的东西。物只是服从于外在的他物,绝对地服从外在规定和本身的本性,因此,物的本性就是绝对服从外在之物,而没有自我意志的概念。人不仅能够认识到自我是自己,而且还知道自己的本质,知道自己是自己的决定者,只有人才会对于外在之物说不,人有服从或不服从外物的自我选择能力。这种自我选择、自我决定自己的属性,就是意志,这是人的本性,因而人是有自我意志的存在者。“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11]总而言之,意志就是自由,自由就是意志,人是有意志的,因而人也就必然是自由的。但这种意志自由绝不是一种完全自我的任性,而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这个限度就是法、伦理或宗教。

自由是一种实践和理论的态度。自由作为一种理论态度,就是人对自由的认识。这种认识,也是人对人自身的理性认识。黑格尔认为,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具有思维和意志自由;思维使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自由品质,我通过思维把特殊的我变成普遍的我。自由的实践态度是我把我规定为特殊的具体的东西,而自由的理论把特殊的我抽象为一种普遍物。总之,自由是人对自我的理论和实践的态度,知道自己既是普遍的人格又是特殊的人格。“任何自我意识都知道自己是普遍物,即从一切被规定的东西中抽象出来的可能性,又知道自己是具有特定对象、内容、目的的特殊物。”[12]这种理论上的自由概念,还需要通过人的具体努力才能变成现实的自由理性人,“既要超出自身,又要在自身内部培养自身,这样他也就成为自为地具有理性的人”。[13]这种理性的自我超越,就是要对自我的任性进行限制。

任性是自由的最大天敌。在自由与任性关系上,存在着最大的误解,就是错把任性当作自由。“对自由最普遍的看法是任性的看法”,“当我们听说,自由就是指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只能把这种看法认为完全缺乏思想教养,它对于什么是绝对自由的意志、法、伦理等等,毫无所知”。[14]霍布斯、洛克把原初的自由视为不受他人干预,就是免于限制,但他们又提出了社会自由概念,认为只有在法律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黑格尔认为,毫无自我限制的“为所欲为”绝不是任何意义上的自由,因而,“任性并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作为矛盾的意志”。[15]任性表明,行为者还没有从本质上把握自己,还处在自我冲动的感觉阶段,没有认识到自我的自由本质。“奴隶不知道他的本质、他的无限性、自由,他不知道自己是作为人的一种本质;他之所以不知道自己,是因为他不思考自己。通过思维把自己作为本质为把握,从而使自己摆脱偶然而为真的东西这种自我意识,就构成法、道德和一切伦理的原则。”[16]关于自由概念的争论,在西方早已存在,至今也从未平息过。针对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免于干预的自由理论,黑格尔特别提出了自由与任性的本质区别,认为自由只有在法、伦理和国家里才能够得以实现,法恰恰是对于任性的一种限制。自由是法的本质属性;离开法的自由就根本不是自由,而只是任性;如果说法是一种限制,那也只是对人的任性的限制,而不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而且为了真正的自由,也必须用法来对任性进行限制。黑格尔特别强调,任性是自由的最大对立物。任何为所欲为的任性,不论是来自个别人还是来自社会权力,都会造成对他人的自由的侵犯,因为如果承认任何人都有任性的权利,那么这势必会导致一种无法的状态,即无政府状态或自然状态。这样一来,任何人的自由也都没有了普遍意义上的保障。因此,任性不仅不是自由,而且还是自由的最大天敌。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必须限制任性,法就是通过对于人的任性加以限制来保障每个人的真正自由。(www.xing528.com)

自由意志理念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抽象法权的客观法阶段、主观意志法的道德阶段和主客观法相统一的伦理阶段。自由意志也经历了三种伦理性实体: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家庭是最初的伦理实体,体现着爱和感觉的形式。“在这里个人把他冷酷无情的人格扬弃了,他连他的意识是处于一个整体之中。但在下一阶段,我们看到原来的伦理以及实体性的统一消失了,家庭崩溃了,它的成员都作为独立自主和人来互相对待,因为相需相求成为联系他们的唯一纽带了。人们往往把这一阶段即市民社会看作国家,其实国家是第三阶段,即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在其中完成巨大统一的那种伦理和精神。”[17]这三种伦理实体也显示着人格的三种形式和发展阶段:家庭阶段体现着整体性而缺乏个人独立自主性。市民社会阶段是个人获得了独立自主的人格属性却缺乏着整体的普遍性。而黑格尔认为,只有在国家这一伦理阶段,个人作为人格才能实现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的统一。因此,家庭是法权人格的培养阶段,市民社会是法权人格的形成阶段,而国家是法权人格的成熟和普遍保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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