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希特认为,普遍的自由与安全保障仅仅依靠人的良心是不够的,这就必须由原始状态转变为国家状态。“国家公民契约的目的在于,财产契约或民事契约所规定的每一个人独有的自由的界限应当用有形权力的强制手段加以保护,因为人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单纯信赖那种善良意志。”[28]费希特的国家概念是建立于公民契约基础之上的,公民契约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该契约是每个人出于安全保障而自愿组成一个法律权力统一体。这样,理性存在者个体间性关系,也就转变成了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契约双方一边是国家,一边是个人。国家契约的核心旨意有两点,即服从与保护,服从法律是公民个人的法定义务,保护公民的法权是国家必须履行的神圣使命。“这种契约的内容是:公民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国家则许诺说,无论如何要保护公民的绝对财产、身体和生命。”[29]费希特虽然在理论体系上具有德国形而上学的特征,但在形式上仍然引用了社会契约的程式,主张国家是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的,国家必须遵守契约来保护人民的法权与自由。法律的目的是保护自由,其手段是限制自由,为了普遍的自由就必须限制个人的自由,就必须对个人自由划出一个限度,个人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界限。没有限制就没有自由的保证,“他们一致同意的东西就是他们的实定法规,它在这种情况下规定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界限”。[30]法律就是一种承诺,是一种对于给予服从其的人安全保障的保证,保证服从者不受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外在者的侵害。“在这个人服从法律的时候,应当保证他免遭业已服从的法规的损害,而且还应该保证他不受与他能参加一个共同体的一切人的侵犯。”[31]人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人都必须有这样的确信,法律也必须得到人们的信任。“这个人在法律本身面前理应是安全的。因此,法律的权力绝对不会被转过来反对他,除非法律预先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情况。这个人依靠法律在所有其他人面前应当是安全的。法律在它应当行动的地方,就必须始终行动;在它被唤起的地方,就绝对不能休息。”[32]法律的根本使命是保护人的安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不能异化为反对个人的东西;二是法律在应当保护的时候,不能“休眠”。
在这样一个国家里,每个人都必须靠自己的劳动生活下去,都应该拥有财产。与此相连,费希特还认为:“在一个合乎理性的国家不应该存在穷人”,“不应该存在懒汉”。[33]消除贫穷和提供就业是国家的基本使命,是现代国家必须担当起来的神圣职责,国家必须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存。国家应该保证所有人都能够各得其所,并使人们各自的财产得到有效保护。当有人生活上发生了困难且不能生活下去时,国家应该资助他。这些都必须订立在国家公民的契约中并形成法律,进而成为人人都享有的法权,使生活在这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享有最基本的生存保证,从而让国家得以存续。稳定是国家的基本生命保证,“在我们处于危急关头的国家中,万恶之源只有一个,那就是混乱和不可能建立秩序”。[34]一个国家不能仅有警察,更根本的是,只有让每个公民的财产、人格、生活得到国家的保证,秩序才能被建立。“人格是一切权利的集中体现,因此,国家保护其公民的人格是其首要的和最高的职责。”[35]人格尊严与自由是国家的生命根基,这就是国家人本思想或者国家以人为本的理念。
另外,费希特也注意到了民族教育、政体等因素对于法治理想实现的重要性。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与该囯民族的思维和生活习性有关,当人民一方面还不习惯于严格的法律,抱有一般民族的思维方式,另一方面在对其他民族的关系方面还缺少权利和法律,因而政府需要拥有更强大的力量的时候,“最高政府当局对民族负责,而其职责也不过是让法律和正义统治国家”。[36]由此来看,法治国家的实行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整个民族的法律思维习惯的培养和政府的法治职责的定位。
[1][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淑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7页。
[2][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淑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页。
[3][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淑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0页。
[4][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淑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0页。
[5][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淑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页。
[6][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淑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9~140页。
[7][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淑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2页。
[8][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淑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8页。
[9][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淑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8页。
[10][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淑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7页。
[11][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淑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1~134页。
[12][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淑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7页。
[13][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淑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8页。
[14][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淑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9页。
[15][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4页。
[16][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8页。
[17][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9页。(www.xing528.com)
[18][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9页。
[19][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0页。
[20][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4页。
[21][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99页。
[22][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99页。
[23][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02页。
[24][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15页。
[25][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43页。
[26][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45页。
[27][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4页。
[28][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99页。
[29][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70页。
[30][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12页。
[31][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10页。
[32][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10页。
[33][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15页。
[34][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00页。
[35][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17页。
[36][德]约翰·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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