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所以是理性存在者,就在于人能够运用自己的理性来限制自己的任性,为了自己的自由,也必须首先让别人能够同样地自由。因而,费希特把这种自我限制的自由称作法权定理。“每个理性存在者都必须在自己用另一理性存在者的自由限制自己的自由的条件下,用那个关于另一理性存在者的自由的可能性的概念,来限制自己的自由;这种关系叫作法权关系,这里提出的公式是法权定理。”[20]费希特提出了“法权定理”概念,这是法哲学理论上的一个创新。其意图把自由法则化或公式化,从形而上学角度抽象出一个一般化的自由公式。人只有在法权公理之下,才是作为理性存在者而存在着,同时也是作为自由存在者存在着。换言之,人只有理解了法权公理才是一个理性存在者;人只有解理并遵从着法权规律才是作为理性且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着。离开或背离法权规律,人就不可能作为理性且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着,因此法权定理就是人作为人存在的基本法则。
“对于一种使别人的自由和人格成为不可能的行动,任何人都没有权利。”[21]因为每个人都应当确实是自由的,都应当成为一个真正的人。如何使所有的人都能够聚集在一起而且保证人人都是自由存在者呢?费希特认为,这个东西就是“法权”,也就是说,法权能够使人成为真正的人,能够保证人格自由成为可能。“这种法权或这些法权,包含在关于人本身的单纯概念中,因而叫作原始法权。人格概念包含的内容可能被其他人的自由行动所损害,但根据法权规律却不应该被损害,就此而言,原始法权学说是通过对人格概念的单纯分析产生的。”[22]法权有两种基本状态:一是原始法权;二是强制法权。如果有人妨害了他人的原始法权,那么就需要强制法权来强制这个妨害者服从法权规律。强制法权只有在别人不服从法权规律的情况下才存在,强制的目的是维护法权规律下每个人的自由。强制法权的设定是为了自由存在者的并存,这种强制必须加以限定:“强制法权有其界限,他人自愿服从法权规律就是这个界限,任何超出这个界限的强制都是违法的。”“除非原始法权受到侵犯,强制法权是不会出现的;但在原始法权受到侵犯时,则一定会出现强制法权。”[23]强制法权是为原始法权的恢复而存在的,是为了恢复原始法权,使打破的法权平衡重新恢复原来的平衡。(www.xing528.com)
法权的真谛就是人格最低限度的尊重,即人格不受伤害。“我们只有在一个条件下才能谈论法权,那就是要把一个被视为个体的人与其他个体联系起来,而在这个人与其他个体之间即使不能假定一个现实的社会,也仍然可以想象一个可能的社会。那种首要的、对单纯思辨的研究构成人的条件的东西,只有通过我们设想其他存在者按照法权规律不能伤害这种人格,才成为法权。”[24]法权与人格是不可分的,法权是人格自由的保证,而费希特的法权理论体系就是从人格与人格之间的自由权利关系这一视角来展开的。人格自由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是在法的意义上都被承认和新生为拥有同样自由的法权人格。相互承认就是每个人都作为理性存在者来相互对待,同时相互承认也是一种相互限制,只有每个理性存在者都自觉地限制自己的外在自由,才能达到自由并存的目的。自由并存是法权的理想状态,是法的根本目的,而相互承认是实现人格自由并存的基本内容,相互限制是达到相互承认的必要手段。要实现所有主体之间的相互承认,每个主体都需要从内在自由中意识到法权规律,自愿地限制其外在自由,服从法权规律。法权规律的核心要义就是每个理性存在的自由并存,法权规律的全部内容就是用他人的自由来限制自己的自由。相互限制与自由并存的最终目的是共同安全,这才是法权规律的真正要义。“法权规律赋予我的最终目的是相互的安全”,相互安全就是我的法权与他人的法权都在同一程度上不受对方的侵害,因而相互安全就是互不侵犯,这种相互性就是平等互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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