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希特的法权理论,是建立在其“自我”理念体系上的。“法权概念是关于自由存在者彼此的必然关系的概念。”[16]“我”的发展历程,是从自我设定自我开始的,中间经由自我设定非我的过程,最后达到自我与非我的统一。自我从不成熟状态发展到一种完美的理想境界。与之相应,法权也是由原始法权的假定为发展前提,经由法权平衡到强制法权的演变历程。自我的发展历程,就是法权规律的展现过程,是自我认识与法权认识的理性过程。
《自然法权基础》开篇就指出:理性的本质特征在于,行动者和受动者是同一个东西,通篇都贯穿着“理性存在者”概念。理性存在者是一种假定,也是对于人的本质的高度概括。人在其本质上是理性存在者,每一个人既是理性行为者,又是理性受动者;是自我与非我的统一、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作为理性存在者,首先要把自己作为客体进行设定,即自我设定自我,“我”是什么?而法权概念就是在这种设定中生成的。然后自我设定非我,自我只有在外在的他者中才能得以显现,自我的法权也只有在他者那里体现出来,而他者作为非我又是与我相对立的,形成自我与他者的冲突。为了解决自我与他者的冲突,自我就必须寻求自我与非我的统一。自我与非我的统一是基于理性假定之上的,这种理性假定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把自我设定为理性的,也就是自由的;二是“我”也必须将作为非我的任何一个他者也同样设定为一个理性的、自由的存在者。只有每个人都能够自觉地约束自己的外在自由,以达到每个人的外在自由能够并存,这种外在能够并存的自由才是法权。“每个社会成员都用内在自由限制他自己的外在自由,使他旁边的所有其他社会成员也能有外在自由,而这正是法权概念。”[17]法权是内在自由的外在化,法权不仅是个人的自由,也是指每个人共同构成的自由整体。费希特是从人的主体间性角度来定位法权概念的,因而,法权是基于人与人之间自由并存的主体关系来阐明自由共存的法权定律的。自我限定自我,实际上就是每个人都要自己限定自己的自由,就是“所有的人都必须把不干扰那些与自己处于相互作用中的人们的自由确立为自己的法律”,从而形成“各个自由存在者之间的共同体”[18]。法权是所有人组成的自由共同体,自由共存的前提就是自我限制自我,“你要依据关于一切与你联系的其他人的自由的概念,限制你的自由”[19]。人的自由共同体是基于人的存在法则而生成的,这个存在法则就是法权规律,即基于自由并存的相互限制法则。(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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