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认为,文明社会是一个公共正义的社会,基于权利的法律联合体,而这种“法律状态是指人们彼此的关系具有这样的条件:每一个人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方能获及他应得的权利”。这实际上就是应得其所得的公正定位。康德基本上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原则与种类划分,也把正义视为其应得的权利,“可以把公共正义分类为保护的正义、交换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康德把法律视为自然状态与文明状态的分水岭,法律的目的就是确认所有权,使人们“从自然状态的‘我的和你的’过渡到一般法律状态的‘我的和你的’”。[11]康德意图把权利建立在科学之上,为权利寻求哲学依据。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状态是以法律为标志的,“我的和你的”权利只有在法律上才会得到普遍承认与保障。康德在道德领域特别强调人的内心良心自觉,人人自我立法与自我规约能力,而人在法律领域却只受到外在的强制规约,而不是依靠个人内心良知的。“所以,只有那种公共的、集体的和权威的意志才能约束每一个人,因为它能够为所有人提供安全的保证。当人们生活在一种普遍的外在的以及公共立法状态之下,而且还存在权威和武力,这样的状态便称为文明状态。”[12]显然,人在法律领域是他律性的,是受到法律强制约束的,而人在道德领域却是自律性的,这也是人的两种存在不同的形态。法律的最终使命是实现人的自由共存,使所有人的自由权利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康德认为,法律就是自由共同体,国家就是法律共同体,是所有公民的法律联合共同体,“所有人的意志的联合”[13],并被规定在法律之中,即“众人的意志确实并普遍地联合在立法中”[14]。国家作为共意的法律文明联合体,是基于公民共同意志的产物,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使你的、我的权利都得到法律的保障,使所有人的人格自由都能够和谐共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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