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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法则:自由共存——经典法哲学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康德法哲学研究的目的就是探讨人的自由本质及其自由实现的可能性,而康德的自由概念总是与普遍法则联系在一起的。人格的本质是权利,而权利又意味着义务,因此,康德的权利概念是具有多层含义的结构体系。康德认为,自由人格共存在自然状态下是不能够真正实现的,只有在文明社会中才能成为现实。康德将这三个公式解析为三种法律义务:内在的法律义务、外在的法律义务和联合的法律义务。

普遍法则:自由共存——经典法哲学研究成果

康德哲学研究的目的就是探讨人的自由本质及其自由实现的可能性,而康德的自由概念总是与普遍法则联系在一起的。真正的自由是在普遍法则面前的自由,只有每个人都能够依照普遍法律行动时,所有人的自由才能够并存。普遍法则在法哲学上就体现为权利义务关系,每个人都在法律上作为法律人格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人格的本质是权利,而权利又意味着义务,因此,康德的权利概念是具有多层含义的结构体系。“严格的权利也可以表示为这样一种可能性:根据普遍法则,普遍的相互强制,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相协调。”[7]人格权利的具体含义如下:第一,权利只有在普遍法则意义上才存在,离开普遍法则,人的权利也就失去了根本前提。人们遵从普遍法则的目的,就是实现每个人的人格权利,因为普遍法则的实质和内容就是权利的普遍承认与尊重。第二,人格权利是对于人的任性的约束,强制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权利的相互尊重就是相互强制,强制人们遵从普遍法则,强制人们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利。没有这种相互强制,权利就不能实现。第三,权利的实质是自由,或者说权利是自由的现实化,如果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普遍承认与尊重,那么所有人的自由也就能够和谐共存。

康德认为,自由人格共存在自然状态下是不能够真正实现的,只有在文明社会中才能成为现实。康德把权利划分为私人权利(私法)和公共权利(公法)两个方面,同时他又从义务的角度来剖析权利,私权只有在公共权利体系中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证。权利是相对于义务而言的,法律权利只有在明确了法律义务时才会得到真正的阐释,只有真正正直的人才会尊重他人的权利。权利要求人们具有正义的理念,遵从一般的权利法则,对他人的人格权利做到起码的尊重。他在权利科学的开篇就引用了乌尔比安的三个公式的话:“正直地生活”“不侵犯他人”和“把各人自己的东西归给他自己”。康德将这三个公式解析为三种法律义务:内在的法律义务、外在的法律义务和联合的法律义务。而且三者从后往前是相互包含关系,他又从逻辑上把这三个公式看成是相互推演的三段论式关系。康德是从义务的角度来定位权利的,义务的本质是权利的实现,没有义务的履行,权利就会受到侵犯。因此,离开义务,权利的维护问题也将无从谈起,而权利也就不成其为权利了。这里的义务主要是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是一种禁止性义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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