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特性。人的伟大之处在于人是理性存在者和道德存在者的合一,这种理性与道德的合一就是自由。相对于万物来说,人是拥有理性的自由人格,而其他万物则只能是人支配的对象,因为物没有意志自由。人只有在自由本质上才是作为人或人格存在的,自由才是人格的本质。“一个人可以并应该根据他的自由能力的性质来表述,而这种性质完全是超感觉的。因此,他将要纯粹根据他作为一种人格的人性(人的本质)来表述;这样表述的人,独立于受身体条件限制的人,有别于同一个、然而受那些身体条件限制的那个人(人的现象)。”[2]人格就是自由,这是从人的本质上讲的,是有别于作为现象存在的人的。因此,康德把自由看成是人的本质东西,并以此与现象的、感觉性的人加以严格的区分。康德的自由概念有其独特的含义,自由是在遵从“普遍的法则”前提下的所有人的人格能够并存的共同自由。自由既是人特有的本性,也是人作为人存在的天赋品质,是人作为理性存在者所独有的特质,同时也是指每个人所拥有的独立人格。“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3]
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康德的自由概念:第一,自由是人的本性,是人天生就拥有的,不是哪个权威赠与的,是原生态的,不是从哪个前手里派生的,自由只能从人的本性中寻找。第二,自由的前提是人的理性能力。人拥有认识自我自由本质的认识能力,拥有按照普遍法则来规制自己的自我立法能力,并拥有遵从理性法则的自律能力。人只有在服从普遍法则的前提下才是自由的。第三,自由是法则、强制与服从三者的辩证统一的关系。自由是人天生就具有的人的本性,只要我遵从普遍法则,别人就不能强制我,我拥有我作为理性者拥有自我判断善恶的自由能力,拥有遵从普遍法则而自我决定的自由能力。第四,自由的本质,就是自我成为自我主人的品质。自由就是免于成为他人奴隶的基本人格构成,自己拥有自我成为自我的一般权利,拥有作为人的一般权利是自由的基本内核。“这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品质,根据这种品质,通过权利的概念,他应该是他自己的主人。”[4]主人是相对于奴隶而言的,自由就是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这是人天生的品质。同时,他又提示“通过权利的概念”,人才能成为自己的主人。第五,自由是自由共存的法律共同体。人的本质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人天生就拥有自由和权利的品质;二是人的自由品质基于普遍法则。这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本质与形式的关系,即自由是普遍法则之下的自由,即自由是一种相互共存的自由,而非仅仅指个体单个的自由,而是一种整体自由体系下的每个人之自由。而这种自由共存就是自由的普遍法则。让自己自由,也要让他人自由,让他人承认自己的自由人格,也同时要承认其他人的自由人格。因此,自由是普遍法则之下的人格共存,其实质就是相互尊重他人为拥有自由人格的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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