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经典法哲学:法律、权力与公民服从

经典法哲学:法律、权力与公民服从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强力不是权力的合法来源,人们没有义务服从强力。公意是权力公正性的唯一伦理依据。卢梭引进公意概念的真正意图是对强力与偏私的否定,防止权力专断。公意是法律和国家正当性的伦理根基,公意是全体人民契约的基础,服从公意就是服从每个人自己,因为公意体现着每个人的意志。卢梭强调的公意实际上主要表现为法律,法律不得到强制执行,人民的自由权利保证就无从谈起,权力侵犯权利也就会成为“合法”的了。

经典法哲学:法律、权力与公民服从

强力不是权力的合法来源,人们没有义务服从强力。奴隶生于强力,强力为奴隶制造出了枷锁,以此来奴役与支配奴隶。“是强力制造出了最初的奴隶”,[48]奴隶处于这种强力的枷锁中,并服从强力。柏拉图在谈到正义时,也提到过强力与正义的关系问题,认为强力不是正义的来源,尽管当时人们都把强力当作正义的标准。卢梭认为,强力不是权力的合法基础,强力无论多大,如果没有转变为合法的法律关系,人们就没有服从的义务。“我们必须承认力量根本不能形成权利,人们只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49]强力并不能产生权利,同时也不能产生义务。“人们之间任何具有合法性的权威都必须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之上。”[50]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是建立在共同的契约之上的,这种约定必须是自愿的,且是互惠互利的。“任何一个条约,如果它规定了缔约一方的绝对权威和另一方的绝对服从,那么这个条约将是不合逻辑的和无效的。”[51]契约不能设定单方服从的不平等内容,强力之下所订立的契约是不合法的,也是没有约束力的。

公意是权力公正性的唯一伦理依据。公意是社会契约的公正品性,是所有人共同意志的体现。公意不是某个人或权威,也不是某一部分人甚至多数人的意志。“公意要真正成为公意,它在目标以及本质上必须具有普遍性;而且它必须来自所有的人,又适用于所有的人;如果公意指向任何个别的、限定的对象的话,它就丧失了公正性。”[52]如何理解卢梭的公意思想?公意的意志主体是所有的人,公意是所有人自由意志的体现,也同时对任何人都适用。卢梭引进公意概念的真正意图是对强力与偏私的否定,防止权力专断。卢梭强调,公意与众意不同,公意能够反映一种客观公正的普遍性东西,它本身并不具有主观任意性,不论人们是否同意,它都是客观正确的普遍性法则。而众意是公众的意见,是一种主观性的东西,它可能是正确的、公正的,也可以是错误的或不公正的,因为人们的认识能力与主观情感是具有局限性的。众意可能会被误导而产生错误的判断,可能会违背客观普遍性法则,而公意却永远是正确无误的。公意因为其客观公正性而成了人们制定法律所必须遵循的永恒法则,立法不能违背公意,违背公意的法律就是不正义之法,人们就没有服从的义务。公意的价值在于,它通过公共契约转变为法律才具有现实普遍有效性。

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实现社会联合,并把自我保护的权利与其他所有人同样的权利相融合,实现法权人格并存。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具有以下内涵特征:第一,契约是每个人与其他的结合,服从契约并不是服从他人而是服从自己,而且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这便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53]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自由问题,是谁服从谁或服从什么的问题。第二,契约是一种权利转让。这种转让又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一是每个人的权利都转让给整个共同体;二是每个人的权利都全部转让出去;三是转让是无条件的;四是转让的目的是重新获得其权利,并得到了更大保障。最后,共同契约组成共同体或国家,实现了个人之间的联合,并且人民“把自己置于国家法律之下”。[54]这样,契约体现着“公意”,人们服从共同契约不是服从某个人的意志,而是要服从公意,服从公意的本质就是服从自己,就是真正的自由。(www.xing528.com)

公意是法律和国家正当性的伦理根基,公意是全体人民契约的基础,服从公意就是服从每个人自己,因为公意体现着每个人的意志。这样,社会契约与公意的结合就使个人自由与国家公利、法律正义三者统一起来了。对共同契约的破坏,也就是对每个人自由的侵犯,也是对法律的破坏,对共同体整体的侵犯。“为了使社会契约不至于变成一个空洞的公式,这个契约中必须默含着这样一个约定,那就是任何人拒绝服从公意,那么全体就应该强迫他服从,这不过是说人们强迫他自己而已。因为这是使每个公民拥有国家,从而保护他避免人身依附的条件,也是形成政治机器并保证它正常运转的条件。而且只有这项规定才赋予了社会契约的合法性——如果没有这项规定,社会契约将会是荒谬的、残暴的,而且容易遭到最严重的滥用。”[55]由此看来,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价值目标,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这种个人法权的保护是建立在国家法律这一后盾上的。如果社会契约得不到服从,那么法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就失去了保障,政治机器也就会失灵。卢梭如此强调公意的强制服从,就是担心人民的法律走向其反面,成为个别人行使专制的工具,形成假公意下的暴政。卢梭在此的寓意是多么深刻。然而,就是上述这段话成了许多思想家作为批判卢梭理论的把柄,其被一些人认为是一种多数人暴政理论,被认为是法国大革命后的一系列暴政的理论渊源,甚至有人把卢梭视为希特勒独裁暴虐的理论导师,这实在是一种重大的理论误解。那些批判卢梭的人,只是看到了上述论题的前半段,即公意对个人的强迫,没有注意到后半段话里强调的这种强制服从的前提与目的。用我们现代的话说,强制服从公意就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卢梭强调的公意实际上主要表现为法律,法律不得到强制执行,人民的自由权利保证就无从谈起,权力侵犯权利也就会成为“合法”的了。同时,公意也是权力所必须遵从的基本法则,公意也为主权者的权力划定了一种限度,权力“却不会也不能超过公共契约的界限”,“造成了对个人的不平,主权者的权力就不再有效”。[56]因此,卢梭的“公意”蕴含着法权人格平等理念,公意之法律下每个人的自由权利都得到体现和保证,同时也给权力划出了一个红线:权力不得违背公意,否则,人民没有义务服从这样的权力。法律是人作为人存在所必需的前提要件,人民既是法律的遵从者,同时又是法律的缔造者。“法律实际上只不过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人民由于在受法律的支配,所以他们就应当是法律的制订者。”[57]人民需要法律来保护,人民才是法律的主人,因而法律必须是人民公意的表达,法律的效力来自人民的意志。“任何一条不是由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它根本就不是法律。”[58]人民是法律的唯一制定者,没有经过人民同意的法律对人民没有任何效力。“只有一种法律,从本性上讲是需要全体一致同意的,这就是社会契约,因为公民的结合是世界上最自愿的行为。”[59]同意是服从的前提,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任何契约对于其本人都不应该有约束力。而法律也是一样的,没有经过全体社会成员同意,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人民当然也就没有必要遵守它。因而,真正的法律必须是全体人民同意的共同约定,人民的同意是法律正当性的伦理依据。在财产权方面,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最初占有者的权利”是非常脆弱的,得不到普遍保护。而只有把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财产占有者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障。只有经过共同契约,个人对财产的占才有具有了合法性。“社会契约所规定的这一转让,其独特性就在于,共同体在接受个人财产的时候远不是剥夺了个人的财产,恰恰相反,它只是确保了个人对于他的财物的合法占有;它把据有变成了正当的权利,仅仅是把享有转变成了合法的所有权。”[60]占有通过社会契约而得到了国家与法律的普遍承认,社会契约也就成了个人所有权的合法性基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