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反复论证了这样一个法哲学命题,即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唯一有效路径。权利本身并不能够制约权力,只有权力能够制约权力。“从对事物的支配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可以有这样一种政体,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不阻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他做的事。”[34]只有权力相互制约,才能有效防止权力对于权力的专横与暴虐,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权力与一般事物具有相同的道理,即任何事物都需要他物的制约,否则就会出现任意性,这与万有引力物理规律具有相通之处。事物之间要达到平衡与和谐,就必须遵从相互制约的规律,权力也要受到他物的制约。专制政体是共和政体之前的正统政体,已经存在几千年了,而且孟德斯鸠时代也仍然是专制盛行时期。法国在此时还没有出现过真正的共和政体制度,不过英国已经有了成功的现实民主政体样板。只有权力制衡才能从政体上解决专制暴虐问题,因而权力制约也就成了现代法治的制度标志。
只有在政体层面上设置权力相互制衡体系,从程序上对权力任性加以必要的限制,才能构建现代法治体制。政治自由也只有在权力约束的政体里才会成为现实。“政治自由只有在温和的政体里存在。但是,它并不总是存在于政治上温和的国家里,而是只有那里的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不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权力滥用,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用到极限方可休止。谁能料想到,道德本身也需要界限!”[35]所谓温和是权力对于人民的温和态度,它是对于暴虐的一种否定。权力制约的目的不是为了消灭权力或只是为了限制权力而限制,限制权力的真正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所谓专制权力,就是权力不受法律约束而任意强迫人们做其不应该做的事,或禁止人们做法律不禁止的事。因此,法律应该是自由的护卫者,也是权力的有效制约者。权力约束制度是对于专制政体的法哲学反思,是为了克服权力腐败,这是建立在对现实专制政体的暴虐亲身体验基础上的一种法治制度上的思想创新。作为单个的人根本没有能力与强大的权力抗衡,而能够与权力抗衡的也只有权力本身。“人类天生崇尚自由,憎恶残暴,但大多数人还是屈从于专制政体,这是不难理解的。要想建立一个宽和的政府,就要利用权力来抗衡权力,进而对权力进行制衡,这是一个立法的经典之处。”[36]法治的精髓,就是用立法来体现权力平衡与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政体也就成了现代法治的根本标志。
当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的手里同时掌握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时候,自由便消失得无影无踪了。这是因为人们担心这位君主或这个议会所制定的法律会相当残暴,并且会残暴地施行这些法令。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及行政权没有分离开来,自由也会消失得一干二净。倘若司法权与立法权混而为一了,那么因为法官本人便是立法者,当面临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时,他们便会采取蛮横独断的手段。倘若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同在一起了,法官便会拥有与压迫者相似的权力。当这三种权力即法律制定权、公共决议执行权、私人犯罪或纠纷裁判权,为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机关(它由权豪势要、贵族或平民百姓组成)所掌握和行使时,那么一切都将走向灭亡。[37](www.xing528.com)
如何防止权力专横暴虐,这是现代法治的根本任务,而实现这一任务的基本路径就是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现代宪政区别于专制政体的一种标志。权力分配与平衡是现代法治的精神核心,权力制衡就是把国家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关来行使,而不能由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来专断,这是防止权力专制与腐败的一种政体保障。在没有遵从权力分配法则的政体下,人民不可能享受到真正的平等与自由,也不可能有真正的良好法治。良好的政体,就是免于专制的政体,避免专制的唯一路径就是实行权力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
国家权力主要有三种,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这在洛克那里也都得到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其也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不过他的三权主要是立法权、裁判权与对外权,认为国家的主要职能是立法与裁判,而这正是自然状态下所缺乏的公共资源。亚里士多德较为详尽地论述了三种政体模式以及相应的三种变态政体,不论君主政体、寡头政体还是平民政体,只要是权力为公共利益服务,都是良好政体,但是这三种政体都有可能衰变为专制独裁政府,因而一种混合政体便被提出,即共和政体。亚里士多德的共和政体与孟德斯鸠的共和政体并不完全相同,前者主要是以中产阶级为主导、联合富人与穷人共同执政的政体模式,目的是为了避免某个阶级的权力专断,以实现国家稳定。孟德斯鸠的共和政体不是三种人的联合执政,而是三种权力进行分权与制衡,以避免权力的专断与腐败。孟德斯鸠强调国家政体对法律具有决定性意义,“专制政体的灭亡是由自身内在的缺点所造成的”,“一旦政体的原则腐败了,即使最好的法律也会走向反面,成为对国家不利的东西;反过来,当政体的原则完备健全的时候,即使是不好的法律也会产生和好的法律相同的效果:政体的力量能够推动一切事物”。[38]政体的完善程度决定着法律的实际效用,法律也只有在得到了完善政体支撑的前提下,才会起到制约权力的作用。总之,权力腐败只有通过完善政体才能得到根治,仅仅依靠法律完善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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