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专制政体相反,共和政体的基本原则是人人平等,而“在共和国里,剥夺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财产,不仅是罪过,也是破坏了平等”,“平等正是共和政体的灵魂”。[16]人具有一种天性——憎恶专制,而且人是一种特殊的“智能存在物”,所以人就会制定自己的法律。这就隐含着:专制政体是暂时的,它必然为共和政体所代替。不平等、不自由的专制奴役社会也相应地会转化为平等自由的文明社会。这是历史必然逻辑,但这只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向,并不等同于共和政体下的宽和社会理想会自动到来而不需要人们的努力。相反,平等自由的共和社会是需要努力和胆识的。“尽管在民主政治之下,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所在。然而,要建立真正的平等并非易事,因此,绝对的平等不一定总是合适的。”[17]孟德斯鸠已经意识到,人格平等的实现与一个国家的政体有着直接关系。只有在共和政体国家里,才可能有宽和的社会,人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人人都具有独立自主的法权人格。而在专制政体的国家里,公民个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得不到法律的保证,常常被有权力者蔑视,个人不具有平等自由的独立人格。孟德斯鸠进而又提出了对政权的限制理论,只有分权和相互制衡才能防止权力不走向腐败和专制,保证权力始终遵守着现代法律原则,平等自由的法权人格社会才得以形成和持续。“在原始时代,人们生来就具有真正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却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社会使他们丧失平等,而他们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恢复其平等。”[18]自然状态下的人格是平等的,进入文明状态后“不平等”才产生,然后人再进行斗争恢复到原初的平等状态,这种平等的根源就是“人天生是平等的”这一自然法的根本法则。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孟德斯鸠把法律作为恢复平等的途径,突出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共和国里的法律是体现宽和与明智的法律,是得到平民和官员共同平等遵从的法律。而专制之下的法律是一种典型的恶法,只体现君主一个人的意志,是压迫人民的暴虐之法。“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法律到处都体现着明智,并且都是家喻户晓;所以即使是职务最低的官吏,也能够有所遵循。但是在专制国家里,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而已。”[19]因此,平等是对于专制的否定,平等是共和国的真正灵魂,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则。(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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