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法则:自然权利不受伤害
洛克也是应用自然状态假说来证明法律、政府和国家的起源与使命的。其意图把政府权力建立在人民权利这一伦理根基之上,但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有着明显不同。霍布斯把自然状态设定为相互伤害的战争状态,而洛克却把自然状态设定为人人平等自由的较为完美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绝对独立的,每个人都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自己的事务,任何人都不受他人支配和统治,没有上下级之间的支配关系,没有奴役与被奴役的压迫现象,这就证明了天生奴隶或君主论的谬误性。
自然法是自然状态下人们应该遵从的理性法则,是一种公道的、正当的共存法则。自然状态下,人人都享有处置自己人身和财产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个限制就是自然法。“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守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1]与霍布斯相通之处在于,洛克也把和平视为自然法的总原则。自然法的根本宗旨是全人类的和平,和平就是暴力与侵害的不存在,因而和平法则就隐含着不相互伤害。自然法的第一规则就是不伤害原则,自然法是一种理性法,是理性人所应当遵从的法则。不伤害法则也是一种对于自由的限制,是一种禁止性的法则,它告诉人们其自由的限度。“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32]自然法的另一个法则,即人人都拥有惩罚违法者的权力。洛克的这种自然惩罚权,与霍布斯的自卫权不同,霍布斯的自卫权仅仅是个人对于他人伤害自己的行为拥有强制的权利,这种自卫权仅仅是个人之间的权利,其目的也只是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然权利,而洛克的自然惩罚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人类,惩罚的对象也不仅仅限于侵害自己的人,而是针对任何违反自然法的人。洛克认为,任何违反自然法的行为,都是对于全人类的宣战,是抛弃人性的堕落行为,任何人都有依据自然法来惩罚这种违反自然法、侵害全人类的罪行的权力。人人都是人类和平的维护者,人人都拥有惩罚违反自然法的惩罚权,这就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一种独创。对于什么是违反自然法的情形,这种裁判权归于谁了?自然状态下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机构,这一裁判权也就自然地落到了每个人的手里。因而,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充当着维护自然法和人类和平的裁判官,人人都既是对违反自然法行为的裁判者,又同时是对违反自然法者惩罚的执行者。
(二)自然权利=所有权+裁判权(www.xing528.com)
自然权利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两类:所有权和裁判处罚权。第一种自然权利是人的自然本权,即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洛克所有权包括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一种原权利或本权。第二种自然权利是基于第一种自然权利的权力,是对于人的自然本权的保护权,包括裁判权和惩罚权。在自然状态下,没有一个共同的裁判与执行机关,人们没有诉请保护自己自然权利的公权力,那么他们保护自己自然权利的唯一路径,就是自卫,即自己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和惩罚执行者。
我们应该全面地理解洛克的自然权利概念,而不能仅仅从字面上来领悟。洛克的自然权利概念应该包含所有权和自我保护权两个方面。“人们既生来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并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或许多人相等,不受控制地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他就自然享有一切权力,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和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刑。”[33]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解读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第一,自然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来自于人自身,不是后天得来的,也不是某个人或权威恩赐的,法律、君主或者神灵都不能够作为自然权利的来源;第二,人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然权利,或者说,每个人享有的自然权利都是相等同的,没有谁的自然权利比别人的多或少;第三,这种自然权利是依据自然法而产生的,是人作为人的基本生存方式;第四,这种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是无限制的,不受到其他人的控制,人人都处于完全自由的自我决定状态;第五,在自然权利与法律的关系上,自然权利先于法律的产生,自然权利是法律的内容和目的,法律是个人权利的实现手段;第六,自然权利的内容,不仅包括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还包括个人拥有的自我保护权,主要有裁判权和惩罚权;第七,自然权利通过法治转化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与自然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不再包括自我裁判权和惩罚权,这两项自然权利已经转让给了公权力;第八,权利与权力在法治体制下形成平衡关系,权力必须在法律内运行,并以权利为根基,而权利也必须在法律内得到权力的保护,因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也就成了现代法治的核心主题。洛克法哲学被称作西方近代启蒙思想的代表,而所谓启蒙,就是人对于人自身本质认识上的一种思想创新,是对于神权、王权专制等愚昧思想的批判与否定。总之,自然法是由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则共同构成的思想体系。
专制君主国里,人民如同奴隶,人的自由程度还不如纯粹自然状态,因为在纯粹自然状态下,人还享有自我裁判与惩罚权,人们受到侵害还享有自然法赋予的自卫权。但在君主国家里,君主可以任意命令他们,当人们受到侵害时并不能得到君主的保护,君主并不能公正裁判和惩罚侵害者,而且人们也失去了原先自然状态中的自卫权。因而,洛克认为,君主专制的实质仍然是自然状态,人们没有诉请保护自己的公共裁判机构,君主非但不能保护人民,反而会任意奴役人民。“在通常的自然状态中,他享有判断自己权利并尽力加以维护的自由:而现在呢,当他的财产受到他的君主意志和命令的侵害时,他非但不像处在社会中的人们所应享有申诉的权力,而且,好像他已从理性动物的共同状态中贬降下去似的,被剥夺了裁判或保卫他的权利的自由。”[34]显然,君主专制国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名义上是国家,实际上却是一个专制暴虐的国家,不是所有人都得到保护的公民社会,因而,专制君主国家还不如纯粹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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