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28]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是英国近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被视为是西方传统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在继承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的前提下,构建了较为系统的自然法理论体系,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人民同意,并且忠实履行保护人民权利的义务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意,超越了保护人民权利的界线,那么人民便有权解散或推翻原有政府并组建新政府。从自然状态到文明社会的转换的中介是共同契约,人们通过契约来制定法律、成立国家、组成政府。我们可以从洛克《政府论》领略其以下自然法理论精华:第一,写作目的,是为批驳当时盛行的父权专制思想。当时极为流行的所谓正统思想是父权为基础的君权神授思想,而洛克就是针对这种专制思想,提出了自己的政权民授思想,认为父权、神权不能作为法律的起源,法律不应该是父亲、君主、神强加于人的,而应该是基于自然法。第二,自然状态理论。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是人人都平等地拥有天赋自然权利的状态,人与人之间没有服从或者屈从关系,谁也没有享有更多的自然权利,这原本是理想的人类状态。第三,政治社会的起源。政治社会的起源来自理性契约,只有通过契约并依照自然法制定法律、组成国家、设置政府,才能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第四,政府的目的——保护个人权利。财产是洛克法学思想的核心概念。财产的功用价值,就是供人享用,是人生存的必要的东西,人生存的基础。劳动是财产的重要的取得手段,货币是财产运动的高级形态。第五,国家的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与孟德斯鸠不完全相同,对外权被后者转换成司法权。人民福利是最高的法律,是公正的根本准则。第六,论暴政。人民拥有推翻暴政的权利,有权重新组成政府,这就是一种革命思想。洛克的法治思想影响了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并反映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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