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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伦理属性与使命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霍布斯自然法理论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为世俗国家权力寻求伦理依据。国家主权是个人权利转让而来的,国家当然要保护个人的权利,这就是国家的基本使命。国家的本质是个人权利的转让与人格的集合,是人的理性产物,是那些拥有共同精神基因的人自愿联合的共同体,联合为共同体的目的是为了所有成员的共同安全与幸福。法律就是国家的理性命令,人们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然法。

国家伦理属性与使命的分析介绍

要想使自然法生效并得以一体遵行,就必须成立国家。霍布斯自然法理论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为世俗国家权力寻求伦理依据。霍布斯的最伟大之处,就在于他明确把国家定位为人造之物,不是什么神授的东西,更不是某个人的独有之物。国家是人理性契约的产物,是人造的人格共同体。“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他自身。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够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21]这就是霍布斯关于国家的经典定义,即国家人格论。国家权力是人们授予的,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转让的结果,是个人人格的集合。“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化为一个意志的多数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担本身人格的人在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动。”[22]契约是权利的自愿转换,权利转让的目的是为了换回同等或更多的权利,个人权利转让给国家共同体,由国家来代为行使个人的自然权利,同时个人又从国家那里得到了受到国家保护的权利。国家主权是个人权利转让而来的,国家当然要保护个人的权利,这就是国家的基本使命。国家就是依据共同约定而创造的大人格,负载这个人格的人就是主权者。主权者可以是一个人或一个议会,它承担着大家的人格权利,代表他们每一个人的意志。霍布斯用权利与人格转换理论证明了国家的起源与本质,尽管这一理论存在着诸多漏洞,但是它却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国家人格论是对于国家神格论和国家君格论的否定,它揭开了国家的神秘面纱,证明了国家的人造属性,国家不是某个人创造,而是某个民族所有成员共同的精神创造。国家的本质是个人权利的转让与人格的集合,是人的理性产物,是那些拥有共同精神基因的人自愿联合的共同体,联合为共同体的目的是为了所有成员的共同安全与幸福。从宏观上讲,这也揭示了国家的人民性,国家是所有成员共同意志的产物,是共同契约的结果,同时也是为了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而成立的,人民才是国家的真正主人。

国家成立后,自然法就变成了人定法的内容,法律与武力相当于国家的两个臂膀,保证着国家内外的安全与稳定。法律就是国家的理性命令,人们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然法。国家主权者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拥有立法权,但是主权者立法必须服从自然法,一切违反自然法的法律都不是真正的法律。“自然法是任何主权者都要服从的,因为这种法是神设的,任何人或国家都不能加以废除。但主权者本身所订立的法律,他自己却不会服从。”[23]自然法与人定法对于主权者的效力是不同的,自然法是主权者必须服从的,而主权者却没有服从人定法的义务,主权者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也成了后来一些学者批判的靶子,认为霍布斯是封建专制政体的辩护者。国家是法律产生的形式渊源,“法律决不能违反理性”,“构成法律的便不是法官的慎虑或低级法官的智慧,而是这位人造的人——国家的理性与命令”。[24]自然法本身是不成文的法,是通过理性才能理解的法则,但是如果没有通过国家主权把立法转换为法律,那么这种自然法就还不是法律,因而国家立法就成了自然法向人定法转化的必由之路。“伦理道德虽然天然是合乎理性的,但唯有通过主权者才能成为法律,否则我们把自然法称为不成文法就是个大错误了。”[25](www.xing528.com)

国家的另一使命就是教育人民拥有正义美德。“每一个主权者都应当让臣民学习到正义之德。这种美德在于不夺他人之所有。也就是说,让人民受到教导,不以暴力或欺诈手段夺取根据当局的规定应属旁人的任何东西。”[26]国家还要教导人民不要贿赂法官或证人造成不公正的后果等,这些实际上就是圣经戒律的翻版。一个人以自己的“良知意识”来行为而违反法律时,他就是违法的。“因为法律是公众的良知意识,是他原来就已经保证要遵从的。否则在个人的良知意识(只不过是个人的意见而已)如此分歧复杂的情况下,国家必然要陷入混乱。”[27]这就是说,在个人道德与法律相冲突时,法律优先于个人的道德意识。由此可见,神法(即圣经)、自然法和法律三者之间是源流关系,这一思想被洛克所继承,也奠定了所谓的西方自然法理论传统。其实,霍布斯法哲学思想主体上应当归属于自然法思想流派,但其中也包含着诸多法律实证思想。他不仅论证了作为道德理想的自然法理念,也强调自然法的现实化问题,因而后世实证法学派也从中寻找自己的学说证据。如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上这些经典思想,被后来的洛克、卢梭和密尔等人继承和发挥,使自然法契约理论能够与时俱进、逐步完善,因而,他不仅是英国大革命的理论前驱,也是后来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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