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法的性质和效力上,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道德法,是在内心中具有约束力的法则。它使每个人都意识到,如果别人遵守自然法则,而他自己不遵守的话,那么他也就是在选择战争,结果便是让暴力毁灭自己。由于善恶与每个人的欲望有关,如果每个人都各自坚持自己的善恶观,那就还会处在战争状态,即单纯的自然状态。只有自然法才是所有人都会同意的规则,因为“所有的人便都同意这样一点:和平是善,因而达成和平的方式和手段,如我在前面据说的正义、感恩、谦谨、公道、仁慈以及其他自然法也是善的;换句话说,它们都是美德,而其相反的恶行则是恶”。[12]道德哲学就是以美德与恶行为研究对象。“由于研究美德与恶行的科学是道德哲学,所以有关自然法的真正学说便是真正的道德哲学。”[13]霍布斯把自然法学定位为唯一真正的道德科学,道德哲学就是研究人类相互交往中的善与恶的科学。在所有人看来,和平、正义、公道、仁慈等高尚的行为都是善,而与此相反的行为就是恶,善是人们所赞同的事情,而恶则是人们所嫌恶的。在霍布斯眼里,自然法严格来说不是法,是约束人内心的道德法则。“自然法在内心范畴中是有约束力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不义、忘恩、骄纵、自傲、不公、偏袒等绝不可能合乎自然法。”[14]只有人们理解、接受了自然法,并把自然法转化为人定法时,自然法才会有普遍的现实效力。人们都认识到了和平是每个人都需要的共同之善,凡是对共同和平有利的都是善的,凡是不利于共同和平的都是恶的,是自然法的基本要旨。和平就是对于暴力和战争的否定,是相互伤害的不存在,因而,和平意味着自由,自由就是免于伤害,和平就是免于相互伤害。自然法是人的理性能力所能够理解的普遍法则,只有拥有理性能力的人才会真正认识到自然法的真谛与现实价值,也只有人才会把自然法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因此,人的理性能力是自然法向实证法转化的中介。法律是人依据自然法而制定的实证法,但法律不是机械的对自然法的仿制,而只是依据自然法的和平理念和理性精神来规制人的自然权利,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能得到保障。自然法的核心价值是和平,而寻求和平的基本手段主要是契约,唯有在契约方式不能保护自我生存时才会使用武力,因而,契约法则也是自然法的基本内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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