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主权者都应当让臣民学习到正义之德。这种美德在于不夺他人之所有。也就是说,让人民受到教导,不以暴力或欺诈手段夺取根据当局的规定应属旁人的任何东西。[1]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英国政治家、哲学家。其生于英国一牧师家庭,早年就学于牛津大学,后做过贵族家庭教师,游历欧洲大陆。他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认为宇宙是机械地运动着的物质系统。他提出了“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机器人。他反对君权神授,主张权力民授思想。他把罗马教皇比作魔王,僧侣比作群鬼,但主张利用“国教”来管束人民,维护“秩序”。霍布斯是西方近代自然法哲学理论的早期系统论证者,他较为系统地论证了现代性法律、国家、政府宗旨理论,其理论形式上仍然是封建法律思想,但其内容和精神上已经具有了资产阶级法哲学思想的雏形。他要探讨的基本理论问题是什么?是现代性国家、法律、政府是如何产生的,使命是什么?现代国家理论表现在哪些方面呢?一是国家这个利维坦权威,是人造的,是人的理性结果,这实际上否定了传统的专制理念,即君权神授。二是国家权力的原始来源是每个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转让,这就是所谓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三是国家成立是建立在人民的同意之上的,是契约的结果,不是强制或暴力之果,这含有否定专制暴力政权的成分,否定了强权、暴力是国家来源之传统理论。四是国家成立的原初目的就是保护每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等权利,这就界定了国家的职权范围。五是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关系是建立在法律规定之上,实行法治化、制度化规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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