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是否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呢?如何来区分呢?正义如何界定呢?格劳修斯是从自然法角度来对于正义进行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战争的正当性进行了新阐释的。
正义就是符合自然法的理性行为,非正义就是违反自然法的行为。所有动物都具有一种自我生存和自我保护的本能,这是一种原初自然法则,从这种原初自然法则中可以引申出理性法则。理性法则是理性的人们都会赞同的基本生存法则,这就是正当性原则。战争的正当性源自战争目的的正当性,战争的唯一正当目的是为了自我保存,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免受侵害。“如果发动战争的目的是为了保全我们的生命和身体完整,以及获得或者拥有那些对生活来说是必要的和有用的东西的话,那么都是完全与那些自然法原则相一致的。在这些场合,如果有必要使用武力,也绝不会与那些自然法的原则相冲突,因为所有的动物天生就被赋予力量,以便足以保全和保护它们自己。”[11]需要禁止的武力,是那些不是出于自我保存而只是为了伤害他人的暴力,而正当的武力是为了自我保全而进行的必要保护措施,是合乎自然法的公正行为。个人拥有出于自我保护而使用武力的权力,而国家也同样拥有这一自然权力,因而自卫与仁慈一样是属于正义之举动。“惩罚犯罪分子,利用武器报复或者抵御他人的伤害,在自然法看来都是值得赞扬的,并被称作是正义和仁慈的美德行为。”[12]个人与国家都是自然法所调整的主体,个人拥有自卫的权利,而国家也同样拥有武力自卫的权利,这都是自然法所允许的权利,是主体本身所拥有的自然权利。
私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在自然法上是可以自力救济的,即拥有武力反抗不正当暴力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在没有公力救济之前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在有了公共法庭之后,人的冲突可以由法庭来进行裁判和惩罚,个人是否还拥有武力反抗暴力的权利呢?当然,这种自力救济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但并非完全废除了。“毫无疑问,一度曾经在人类历史上存在的进行私力救济的自由,自从法庭建立以来,已经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然而在某种情形之下,必须允许私力救济的存在,比如说,在通向法律之路被堵死的情况下。”[13]在法治社会,只有在公力救济无力之下,自力救济才是允许的。公战与私战的主要联系,格劳修斯运用了什么样思维方法,如何进行推论,应用了何种论证的方法?“前面对于保护人身和财产的权利所作的所有论述,虽然主要是关于私战的,但仍可适用于公共权力者之间发生的敌对行动,只是由于情形的不同会发生相应的变化。”[14]私战是一种自然权利,它以法律救济的缺位为前提,而公战也是以司法救济的缺位为前提。但二者的不同在于,“私战仅包括自卫,而主权国家不仅有权制止私战,而且有权惩罚不公正的行为”。[15]对于敌国的侵害,受害国如何应对才是符合正义的,要视不同情况而定。首先可以采取防御措施,其次可以寻求公正无私的第三国调停,调停无效后受害国进行自卫就是正义的了,再者就是前两者都已经无济于事,而迫不得已进行暴力自卫。(www.xing528.com)
保护人身和财产权利,是进行战争的正当理由,并由此引申出要求赔偿的权利和惩罚侵略者的权利。“通常提出可以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有三:防卫(自保)、赔偿和惩罚。”[16]侵略者负有赔偿的义务,是一种国家主体式的债务人,国家是侵权行为之债的承担者,而对于侵略者的惩罚是一种报复。在私战方面,出于自保是进行自卫的正当理由,当一个人的生命受到侵害时,他可以杀死这个侵害者,只要这种防卫能够避开危险的话。但不可滥用自卫权利,杀人作为一种自卫手段必须受到合理限制:一是必须存在着现实的侵害;二是如果有其他方法能够有效防止或阻止侵害,他就不能采用杀人的方式来自卫。当然,受害者也有权忍让他人的侵害,宽恕他人的生命而放弃自卫的权利,这是一种美德原则,但这种放弃不能涉及他人的生命权,否则就是不正当的。当然,个人也有为了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而对侵害者使用武力的权利,这是一种见义勇为的善举,国家应该承认和保护这种正义行为。“而事实上,我们希望实现普遍的安康,并非仅仅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着想,同时也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着想。”[17]总之,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法理上是相通的,都是基于生物自我保存的自然法则,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种扩展,国际法上的主体是国家,国际法的国家相当于国内法的个人,个人之间的理性法则也同样适用于国与国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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