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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与暴政:揭示法律本质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公共幸福、正义相违背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恶法的本质是对于法的反动,是假借法律名义而行非法之事。凡是出于个人利益而制定的法就都是恶法,凡是为当权者个人特权而行使权力就必然会导致暴政,恶法与暴政是一对同胞兄弟,都是出于当权者个人私欲,都是与公共利益与国家正义相违背的,因而恶法必然暴政,暴政必然使法成为恶法。

恶法与暴政:揭示法律本质的研究成果

与公共幸福、正义相违背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恶法的本质是对于法的反动,是假借法律名义而行非法之事。“暴戾的法律既然不以健全的论断为依据,严格地和真正地说来就根本不是法律,而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滥用。然而,只要它考虑到公民的福利,它就具有法律的性质。因此,只要它是某一位当权者对他的臣民下达的命令,只要它的目的在于使那些臣民充分服从法律,它就和法律发生关系。”[10]第一,要区别开良法与恶法,只有良法才是法,恶法不是法,而是一种非法之法,这就是所谓的恶法非法论。并非所有的人定法都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只有那些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而那些与人民利益相违背的法律就根本不是法,即恶法不是法。第二,人定法,是现实起作用的主权命令,法律是一种当权者对其臣民所下达的命令。第三,人们对于恶法有权不服从,而那些符合人民幸福的正义之法,才是人民自己的法,人民只服从这种正义之良法。

政治的美德是促进公共幸福,而非利用权力为统治者个人谋取私利,否则就是非正义的,就是一种暴政。“暴政的目的不在于谋求公共福利,而在于获得统治者的私人利益,所以它是非正义的。”[11]对于暴虐政府人们有权反抗和不服从,并有权推翻它。反对暴政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都反复进行论证的主题,柏拉图提倡以德能治国,西塞罗明确提出任何时候都不得对人民施加暴力,阿奎那对以前以德治国与贤人政治进行了总结,也明确提出了恶法非法论和反对暴政思想。凡是出于个人利益而制定的法就都是恶法,凡是为当权者个人特权而行使权力就必然会导致暴政,恶法与暴政是一对同胞兄弟,都是出于当权者个人私欲,都是与公共利益与国家正义相违背的,因而恶法必然暴政,暴政必然使法成为恶法。阿奎那这种反暴政、恶法非法论思想,既是对以往优秀法哲学思想的一种继承,又对后世的自然法启蒙思想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1][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李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7页。

[2][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李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4页。

[3][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李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7页。

[4][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李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7页。

[5][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李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8页。(www.xing528.com)

[6][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李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9页。

[7][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李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8页。

[8][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李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5页。

[9][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李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6页。

[10][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李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0页。

[11][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李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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