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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奎那法哲学:法的分类及来源探析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阿奎那依据法的来源与效力高低把法分为四种:人定法、自然法、永恒法和神法,自然法来自神法,人定法来自自然法。从法的视角看,神法的效力要高于自然法,人定法只是对于自然法的一种模仿,因而人定法的最终来源是神法,自然法只不过是神法与人定法相联系的一个媒介。

阿奎那法哲学:法的分类及来源探析

法是什么?这是一个多元的复合概念,是由法的目的、本质和形式三个层面组成的复合概念。法的概念,不能仅仅从某个方面来进行界定,我们可以从阿奎那的论述中总结出法的主要特征和一般概念。第一,法首先是人的行为准则,“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法律为人们规定出应该做与不做的行为尺度,这就是人作为人为自己所制定的一种基本规矩。第二,法是人的理性产物,理性在指导着我们的一切行动。“理性是人类行动的第一原理”[2]理性不仅是法的本质,也是联系法与行为的意志要素,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只有在法律约束下才会是理性的。因而理性是人类行为的第一原理,也是法律的第一原理。我们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人们作为理性存在者的基本行为规则。

阿奎那依据法的来源与效力高低把法分为四种:人定法、自然法、永恒法和神法,自然法来自神法,人定法来自自然法。法律的本质是理性,理性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普遍性法则。理性法首先是神法,神法是高于人智慧的理性法,是最高等级的理性法,而自然法是对于神法的一种分享。自然法是所有理性动物所特有的理性法,理性动物高于其他动物的独特之处就是其能够发现和遵循理性法。自然法是宇宙的理性动物对于上帝理性法则的一种分享。“与其他一切动物不同,理性的动物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配;他们既然支配着自己的行动和其他动物的行动,就变成神意本身的参与者。所以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并由此产生一种自然的倾向以从事适当的行动和目的。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作自然法。”[3]只有人类才是宇宙中的理性存在者,因为人类拥有分享神的理性能力,这种对于神法的分享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必须遵从的理性法,是人分享了神的理性的一种显现,因而只有在遵从自然法前提下,人才是作为理性存在者存在的动物,人定法必须以自然法为依据,而不能与自然法相抵触。人与神的关系,也可以从人定法、自然法与神法的相互关系中推理出来。人与神在理性上具有同一性,二者都是作为理性存在者而存在的,只不过人的理性来自神的理性,神的理性高于人的理性。从法的视角看,神法的效力要高于自然法,人定法只是对于自然法的一种模仿,因而人定法的最终来源是神法,自然法只不过是神法与人定法相联系的一个媒介。

人法只是自然法的现实展现,是对于自然法的一种模仿与展示、领悟与推断。“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从自然法的箴规出发,仿佛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似的,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4]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依据理性的推理,自然法是人法必须遵从的理性法,而自然法主要显现为一些箴言式表述。推理是人法与永恒法相联结的精神力量,如果人没有这种理性推理能力,或者滥用了这种理性能力,人法就会脱离永恒之法。再者,人的理性推理能力也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反映永恒法,人的理性能力受到人的理解力与接受力的影响,因而人对于永恒法的理解与接受程度,也反映着一个民族某个时期的法治文明程度。(www.xing528.com)

神法的必要性,主要在于它能够弥补人法的缺陷。法律是人造的,易于产生错误。人类的判断不可靠的,“因此各种各样的人对于人类的活动往往作出极不相同的判断,并且从这些判断产生不同的甚或相反的法律”。只有神法才是不会犯错误的行为法则。法律的第二个局限性在于,法律不能深入到人的内心,去改造人的内心道德。“人类的法律既不能足以指挥和规定内心的运作,因而就有必要加上一种神的法律。”人法的第三个局限性是,它并不能惩罚和禁止一切恶。人法不能惩罚所有的恶而不伤害任何善。“人类的法律既不能惩罚又甚至不能禁止一切恶行。这是因为,在力图防止一切恶行的时候,会使很多善行没有机会贯彻,从而也会妨碍很多有益于公共福利的行为,因此为人类交往所不可或缺的事项,使它们不得实现。所以,为了不让任何罪恶不遭禁止和不受惩罚,那就必须有一种可以防止各式各样罪恶的神法。”[5]神法的必要性,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法的制定是有限度的,人法来自于永恒法,人是应用其理性从公理性的永恒法中推导出其人定法,而这种理性能力是受着多重因素影响的,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历史过程;二是人定法效力是极其有限的,人法不能惩罚与禁绝一切罪恶,人在运用其法律惩治某种恶行时,往往会引起另外的恶行,会伤害到公共利益;三是人定法不能深入到人的内心来改变其善恶观念。而神法却能够弥补人法的上述主要短板,因而人法是有限的,是经验世界之产物,而神法却是无限的,是理性世界本身,因此神法也是人所不可或缺的东西。

这四种法的关系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也是单向推演的关系,是从一般到个别的位阶式展现,永恒法是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共同源泉,而宇宙是上帝所造,永恒法、自然法和人法都是神法的一种外在体现,因此,神法是所有理性法的最终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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