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法治思想的最为经典之处就是把法治的重心放在官员对于良法的遵行上,突出官员守法在构建法治国家中的核心地位。法治国家的核心要件是,法律与官员的适当结合,良法+良吏;法治国家的运作模式是,良好法则得到官员的切实执行。一个健全的法治国家,必然具备两个基本要素:首先,必须制定有良好的法律,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和正义的;其次,有一支忠实执行法律的官员体系,国家离不开正义智慧的官员队伍。法律与官员的关系是:机器与操作这一机器的机手。官员的职责,在于不折不扣地、忠实地执行法律。“官员的职责在于领导和发布正确的、有益的、与法律相一致的政令。犹如法律指导官员,官员也这样指导人民,因此完全可以说,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21]西塞罗把权力与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认为没有权力,便没有一切,权力是活着的法律,因而没有权力,也便没有真正的法治。权力的属性与自然法是一致的东西,权力本身就是一种法,法本身也是一种权力,一种无上的命令,人们必须服从最高法律的命令,而权力就是这种法律命令的一种现实显现,没有权力也就没有了法律的权威。因此,法律也离不开权力,权力当然也离不开法律,二者是一种表里关系。如果国家是目的,那么作为权力执行者的官员就是实现国家目的的一种工具,“需要有官员,没有官员的智慧和尽心,国家便不可能存在,整个国家管理靠官员之间的权力分配来维持”。[22]官员是国家的代名词,是国家的外在表征,同时也是国家的肢体,没有官员便不成其为国家。有官员,还须官员的高超智慧与高度责任心,国家才会是一个完善的国家。没有官员,法律就得不到执行,人民的事物就没有一个公共机关来管理,因而,官员是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国家因素,是国家与人民联结的桥梁,在国家与人民之间存在一个执行法律的官员体系。法治国家里,官员是法律的执行者,法律是执行着的官员,此即法治的形式要义;法律的宗旨是为人民的良好生活和国家的繁荣,这是法治的实质要义。法律的形式与实质的合一,就是法治的全部要义,即法治的全部内涵。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必是为人民之良法,二是法必须得到权力官员之有效执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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