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认为,只有通过人民同意的法律,才是有效的法律。人民通过一定的代表大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把达成一致的意愿制定为法律。人民是法律的制定者,是法律的主人,人民在共同法权基础上组成国家,所以人民是法律和国家的根基。这里含有一定意义上的人本思想。他把法律的本质归于:人的理性,即正义。“要知道,我们需要解释法的本质问题,而这需要到人的本性中去寻找。”[8]西塞罗总结以往法律,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提出了人民法律的概念。这是一种经验考证式的研究方法,是对于历史法律演进的一种理性总结,由特殊到一般的研究路线,这就是比较归纳的法学研究方法。
在西塞罗看来,法律、理性、正义等都是同等意义上的概念。法律的本质是告诉人们如何做正义而不做非正义的事:人的理性。理性可以概括:一个人知道并能够做应该和不应该做之事,正义要从人的本性中寻找,人的本性就是过优良生活:美德且安全。法律是人的智慧对于正确理性法则的一种把握,理性法则是自然的最高法则,是正义规则。“法律乃是自然所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因此,他们通常认为,智慧即法律,其含义是智慧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禁止人们违法。”[9]法律的目的就是让人成为有理性的人,引导人的行为要符合理性,让人做正义之事,禁止人们做不正义之事。法律就是智慧,智慧就是法律,人因为有法律才作为智慧者而存在,这个智慧就是如何做人的理性能力。法律作为理性法则,它是正义与非正义、合法与非法的标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10]原始之法源,或者叫作“元法”之法,就是一般正义的法,是由智慧理性所揭示出来的,是一种客观的先验规则。只有这种元初的法律,才是符合正义的永恒法律,才能够作为制定现实法律的伦理依据,才能保障人定法的正义本性。“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和人们安宁而幸福地生活;那些首先通过这类法规的人曾经向人民宣布,他们将提议和制定这样的法规,只要被人民赞成和接受,人民便可生活在荣耀和幸福之中。显然,他们便把这样制定和通过的条规称作法律。”[11]法律必须符合人民的意愿,必须是为了人们的幸福安全和国家的繁荣,才是真正的法律,才是所谓的善法。人民性和国家性是法律的基本伦理品性,违背这一伦理品性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凡是违背人民利益而对人民有害的法律,就是恶法,恶法根本不是真正的法。“当那些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民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是法律。”[12]只要是恶法,不论是立法者制定的,还是得到了人民的同意,也仍然是恶法。“如果人民通过了有害的决议,不管这些决议是什么样的,它们也不应被称为法律。”[13]并非是人民通过的法律,就必然是好的法律,法律的善恶不以人民的同意为最终标准,法律善恶标准是正义的理性和自然法,这就与形式契约法理论相区别开了。法律需要人民的同意,需要人民的赞同与支持,否则法律就无法真正地得到普遍遵行,但法律并不是以人民的主观意愿为其最终伦理标准的。这就是西塞罗反复论证的命题:恶法非法论;善法就是自然法、正义法、理性法;人定法可能违背自然法。法律应该是来自于自然正义,用以区分正义与非正义的自然理性。“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护和维护高尚者。”[14]只有符合理性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即善法,否则就是恶法。总之,法律的根本宗旨,就是使人们能够过上优良的生活,有德性、安宁、幸福的生活,也使国家能够更加繁荣昌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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