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对于人治与法治有着极为经典的阐释,认为二者各有利弊,人治高效而法治公正。城邦治理有两种基本模式——人治与法治,而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是国家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人治是指依据人的理性能力和德行品质来治理城邦的方式,而法治是依据法律来治理的方式。亚里士多德并不完全否定人治的价值,认为人治与法治各有长短,“两者都有可取之处:人治能够发挥人的积极性;而法治则可以做到公正无私”。[37]法治应该作为主要的城邦治理手段,但必须由人的治理来作为法治不足的补充,因为法律不能解决具体的细节问题,也确实有诸多事务是法律所不能涉及的,而这些事务需要权力去平衡和处理。完全信守着法律,而无所事事的统治方式,显然不是优秀的治理政体模式,但这种法律治理是一种优于单纯人治的治理模式,法治总体上优于一人之治。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就要求统治者必须始终信守法律。“我们必须记清楚,统治者头脑之中必须装着普遍的原则。(同时我们还需要记清楚另一点)不受激情支配的统治者总体来说比那些易于感情用事的统治者要强。”[38]人治虽然也会把城邦治理得很好,但这种治理并不稳定,且往往会导致专制暴虐,因为人治是依靠着人情感来治理的,而人的情感是不确定的,只有法治才是一种较为稳定的城邦治理手段,因为法律能够使统治者被约束在理性的范围之内,抑制人的主观情感的任性。不管是哪种政体,都必须实行法治,不论是一个或少数人之治,还是多数人的平民之治,统治者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法治首先是对于统治者的一种规制,给权力运行划定了红线,或者说是权力的法律底线,权力要在法律内运行,不能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是,所有行政人员都必须经过法律训练,按今天的话说,就是官员必须是法律专业毕业的。法治要求权力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技能,具有良好的法治能力,而这种能力是需要经过法律特殊训练才能获得的,“所有担任行政职务的人都经受过法律的训练,都具有良好的判断能力”。[39]统治者必须具有丰富的法治精神,即使是对法律没有规制的事务也能够应用法律精神来做到公平正义,“法律会教导执政者们严格按照法律的精神,以决定和处理法律所不能涉及的其余事例,‘根据法律精神做出合乎公正要求的判断’”。[40]法治的重要功能就是对执政者的一种规制,使执政者不能偏离城邦整体之善目的,不能偏离公平正义原则,从而始终保证统治者信守平等对待和公正无私的法律精神,使统治者“成为法律的捍卫者和监护人”。法律之所以具有如此至上之地位,就在于法律本身具有公正的特性,公正就是中立和无偏私,“要想获得公正,就必须首先获得中立无偏私的权威。而法律就是一种中立无偏私的权威”。[41]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法律中立无私的公正精神。换言之,法律的精神就是公正无私,公正就要求执政者公平、平等地对待任何人,公正无私原则要求法律不能成为强者压迫弱者的私有器物。(www.xing528.com)
尽管人治有利于统治者发挥其政治才能,也能够提高国家治理效率,但是人作为人毕竟是人而非神,只要是人,他就必然会有个人欲望与偏好,甚至会有几分兽性,因而人治与法治相比就具有其先天的局限性。“崇尚法治的人就是神和理智,是唯一具有统治权的人,而坚持人治的人则在政治活动中掺入了几分兽性。人的欲望之中就带有兽性,即使最优秀的人也会有生命激情,这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差。因此法律可以被定义为:‘摒弃了欲望的理智’。”[42]在对人治与法治之优劣进行对比分析后,亚里士多德回答了最佳治国方略问题。良好政体,必然把法律作为基本治国之策,而人的治理则必须依据法律和法律精神来进行。“法律不占统治地位的地方,就不存在政体。法律应该对所有的事务都具有决定权,行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能对一些细节问题作出决议。”[43]总之,人治与法治具有各自的优劣之处,二者必须要结合起来,不能强调一个而否定另外一种治国手段,这也体现着中庸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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