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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一种品质,适度原则的量化法则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公正就是一种适度,适度就是所得与受损在数量上的平衡,得到其应该得到的东西,担负其应该承受的责任,从而在数、量、度上达到一种平衡,数量如果超过一定的度,就会造成不公正。因此,公正是一种符合适度原理的量化法则,公正的哲学依据之一就是“数、量、度”法则。

公正:一种品质,适度原则的量化法则

第一,公正在本质上讲是指人的德性、品质,表现为人愿意做公正的事,而且愿意终生做公正的事。“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同样,人们说不公正时也是指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不正确的事情,使他做事不公正,并愿意做不公正的事。”[2]公正、不公正都是人的品质显现,都是一种意志倾向,这种倾向性不是偶然的,而是主观意愿性和客观行为性的统一。第二,公正包含着平等与守法,这是公正的法律品性。守法是一种基本公正,不守法就是违反公正,因为法律是公正的普遍形式,守法也意味着平等,平等也是公正的表现。“公正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不公正的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3]守法被界定为一种德性,一种公正美德,“而法律的存在就意味着不公正的存在,因为法律的运作就是以对公正与不公正的区分为基础的”。[4]这也是法律存在的原因,法律就是为了区分公正与不公正而存在的,如果没有不公正的存在,那么法律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人们之所以要守法,就是因为法律是为了公正,法律不是行为公正的唯一标准,但却是其基本标准。因而,公正就是平等,人们在遵守法律与受法律保护上是平等的。第三,公正是利他并促进共同利益的。公正的本质是利他,而非利己。“公正所促进的是另一个人的利益,不论那个人是一个治理者还是一个合伙者。”[5]正义不仅是一种内在善,而且也是对于他人的善,公正所促进的是另一个人的利益,这与利己正义是有别的。公正是主体之间交往的总法则,“公正最为完全,因为它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的德性”。[6]正义只有在自我与他人进行交往时才会显示出来,如果自己的行为不与他人发生关系,那么就不存在公正与否的问题。德性也只有自己与他人发生某种关联时才显现出来,而这种德性就是自己做出利于他人的行为,这种利于他人的行为就是善,就是公正。因此,公正必然是利于他人的善良行为,是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的基本法则是一种互利的善行,而非是纯粹的自私自利甚或害人之举。第四,公正是一种适度,这可以理解为是公正的数量关系。公正就是恰到好处,是两个极端不公正的中间。“公正显然是行不公正与受不公正的对待之间的适度:前者得的过多,后者则得的过少。公正要最终达到一种适度,不公正则要最终达到两种极端。”[7]公正就是一种适度,适度就是所得与受损在数量上的平衡,得到其应该得到的东西,担负其应该承受的责任,从而在数、量、度上达到一种平衡,数量如果超过一定的度,就会造成不公正。如果用权利义务关系来进行释义,那么不公正就是权利过多,或者义务过少,这与今天我们所说的显失公平极为相近。当然,不公平不是一般的多得或少得,而是过多或过少,是一种过分的多得或少得。因此,公正是一种符合适度原理的量化法则,公正的哲学依据之一就是“数、量、度”法则。这也是亚里士多德中庸思想在公正标准上的一种显现,符合中庸的行为就是公正的,否则就是不公正的。公正上的中庸就是不过分的多得或少得,而是得到其应该得到的,不要得到其不应该得到的东西。第五,具体公正:分配公正与矫正公正。公正有总体上的德性公正,公正在总体上指的是人的品质,公正在法律上表现为平等与守法,在数量关系上表现为一种适度,而在具体公正上又分为两种,即分配公正、矫正公正。“具体的公正及其相应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这些东西一个人可能分到同等的或不同等的一份)的公正。另一类则是在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8]具体公正就是人们相互交往中体现出来的公正:一种是分配公正,它要求人们在荣誉和财富上进行分配时应该坚持的公正原则,又称为几何公正,分配正义并不要求是一种平等的分配,可以依据主体的贡献来多分或少分,所以又叫作1∶2等的比例平等;而交易上的公正是一种平等的分配原则,又称为算术正义,1∶1的绝对平等,它讲求平等交换。这是两种平等正义形式,都是正义的量化,即正义用数学来表达。现在我们说,几何公正鼓励将蛋糕做大的人,讲求自由竞争,鼓励多劳动的人应该得到相应多的劳动果实;算术正义则着重于分蛋糕的人,体现的是等价或对等原则,主要体现在平等交换的领域,如买卖合同关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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