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乃是人的朋友,它能够帮助人们免于相互伤害,并约束人们不做伤害他人之事。从应然的角度讲,人们应该约束各自的行为,不得相互为恶,应该相互为善,和平相处;从现实性上讲,人的自制力是有限的,人们唯有在外在约束下才能相互友善,相互把对方视为朋友。个人受到两种力量的约束,一种是来自自己内心的理性之约束,一种是由外在力量的强制力约束。“对每个人来说,最好的事就是接受一种智慧而神圣的力量的管制,如果可能,这种力量最好来自他的内心,不然的话,就要靠外部的力量来起作用了。这是为了我们大家能在同一个领导者的指引之下,尽可能地互相友善,成为朋友。”[21]管制自己的目的,是为了人与人之间能够友好和善地共处,形成一个团结和谐的共同体。法律在国家意义上就是一种约束,因而法律的目的就是使人们相互友善相处,人与人之间结成像朋友一样的友谊共同体。因此,柏拉图把法律比作每个人的朋友,“法律乃是全国公民的朋友”[22]。法律的伦理品性在于,它是全国所有公民的朋友,是保护所有公民的朋友,是让所有公民相互成为相互友善的好朋友。因此,法律是使人相互成为朋友的朋友,法的目的就是让人成为好人,且使国成为一个好国,使人成为好国家中的好人。法官裁判的最终目的,也是告诉人们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哪些行为可为或不可为。“在我们这个国家里,法官判案子要遵循这样一种理念,那就是任何人都不能拿别人的东西,因为那是不正义的。按照这种观点,拥有自己东西、做自己的工作就是正义了。”[23]法官通过判案来引导人们树立正义信念,促使人们养成做正义之事的习惯,也警告人们不做任何不正义之事,这就是司法实践的教育导向功能。
不论政府体制如何,都必须由明智而又自制的人来担当治理国家之重任,这样才能保障政治制度与法治相匹配。“不管政府的形式怎样,道理是一样的:哪里掌握最高权力的一个人把明智的判断和自制力结合起来,哪里你就看到出现与法律相配合的最好的政治制度。”[24]政府的好坏,在于其最高权力者的智慧能力与道德能力,只有政府的最高权力者能够同时拥有“明智的判断和自制力”,政府才能够依照并能够达到法律的伦理目的。柏拉图特别强调,最高权力者的智慧才能与道德品性对于实现法治目的的决定性意义,这里我们不能仅仅片面地将其理解为所谓的“人治”。如果国家的最高权力者没有卓越的智慧和超常的自制力,那么这样的国家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无论制定得多么良好,也都难以得到真正的遵行。(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