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务公众方面,司法人工智能可能应用的场景包括信息查询、公开、制式诉讼文书样式的生成和法条推送、导诉服务或类案推送暨诉讼风险提示、当事人和社会评价信息的汇总分析等。从所涉及的权益看,它们多处于司法的外围,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权益的确定,而是更多地起着告知、提示、宣传或引导功能。从技术应用角度看,它们在整体上也不存在人工智能的不能及其司法不适的问题。具体来说,这些场景仅仅体现已经发生的司法过程的某些片段,有关信息也相对确定、密闭,恰恰是人工智能所擅长的领域——对既有的且确定密闭的信息(经验)的理性计算(总结)。从司法型塑及其限度来看,此类具体场景因处于司法的外围,并不直接涉及司法实体审判或相关的诉讼程序,故在总体上并不会对司法产生不合理的或不可接受的型塑。相反,作为与当事人或社会公众沟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场景的运用能更好地汇聚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各项工作和具体案件审理的评价信息,并形成关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满意度、法院工作不足及改进的分析报告。而这些分析报告又可以反过来用于法院管理特别是法官绩效考评和案件本身社会效果的评价,在理想状态下,这种运用应当是更有数据基础的,从而也是更精细更完善的。需要注意的是,该类场景的运用可能存在风险外溢问题,要防止这些信息被利用而产生意识形态层面的煽动或对具体诉讼的胁迫等。
故该场景中的司法人工智能大有可为,且应重点予以开发应用。目前,实践中应用比较成熟的司法人工智能当属各地法院投入应用的导诉机器人,但在应用场景的范围和力度上还比较局限。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将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扩展到类案推送暨诉讼风险提示、当事人和社会评价信息的汇总分析等方面,适当注意外溢风险,并与法院管理、司法审判这两大场景进行系统融合,从而实现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升华。(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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