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开发应用角度看,一线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系最终和最真实的用户端,因而其是司法人工智能“产品经理”的最佳人选,由其和技术人员进行对接、传导司法需求是最为理想的。然而,现实的困难在于,多数一线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人案失衡”的繁重工作任务和“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的基本职责下,无暇顾及对司法需求的深入思考和系统的提炼,更不用说和技术人员的具体对接及有效传导了。事实上,上文提到的需求理解不够、停留在感性认识层面的问题,也和这一因素密切相关。因而,现实的办法就是由法院管理者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如法院办公室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司法需求的有效传导。
从法院管理者视角来看,或许因其并不如一线法官一样“埋头办案”而无暇顾及其他,更容易理解和认识到司法人工智能在“善假于物”方面的多重意义,且推动司法人工智能也是其贯彻顶层设计的要求,故对其而言,并不存在意识不到的问题。但现实的困难在于,法院管理者的需求导入毕竟并不能充分代表一线司法工作人员的具体意见,让其对接技术人员开发司法人工智能产品,难免存在需求导入的不足或遗漏。且不论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司法角色的不同而产生的需求差异,或者不同庭室乃至不同案由专业法官基于业务不同而产生的需求差异,单就具体审判流程的复杂度而言,仅凭法院管理者及其相应职能部门的力量,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样样精通,更不用说具体精微的个性化需求了。此外,如不立足于单个法院,而是从法院垂直系统看,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如基层法院侧重于纠纷的实际解决,而中级法院侧重于对二审审级监督,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则还有对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或对区域范围内裁判尺度统一的考量,且不同法院之间的具体需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区域化的差异,如何让司法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同时满足系统集成和地方特色的要求,就成为当前的重大课题。
从技术开发企业来看,他们同样面临司法需求导入不畅的问题。根据笔者对几家开发企业的常驻调研,多数企业的司法人工智能研发中心均设有产品经理岗位,但其工作内容更多的是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需求模拟”,尽管这种模拟并非凭空而来,而是以法院调研、研讨会信息反馈、外部法律专家参与等机制和方式为基础的,但这种传导同样是间接的,而且并不一定符合司法逻辑和事实需要。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司法是经验性和专业性的,以法律规范及其依法恰当适用为中心,非经切身体验和实践无法真正理解其奥妙和真义所在,而部分专家学者因其职业的学术性或批判性,可能会将不符合司法逻辑和事实需要的偏好带入研发当中,或遗漏重要的司法需求。如有专家认为,不应将案件预后的涉诉信访因素纳入司法人工智能的考量范畴,理由是依法裁判并不需要考虑这一因素;而一线法官普遍认为,涉诉信访因素涉及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个人办案精力甚至自身、家属的人身安全,应是司法人工智能考虑的重点之一,最好还应推送相关经验流程,并构建法院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对接系统。另一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有不少辞职的法官、检察官等开始加入技术开发企业,担任产品经理或相应的主管,这对司法需求的传导而言是十分有益的。(www.xing528.com)
可见,针对司法需求传导不畅的问题,无论从法院管理者角度还是从技术开发企业角度看,目前尚缺乏总体有效的体制机制建设,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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