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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反制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专章规定“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不适用在线庭审,较好地体现了这种取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作者也撰文指出:电子诉讼本质上是诉讼活动,必须严守正当程序原则,按照程序规则规范化运行。

程序正义的反制的分析介绍

在诉讼运行方面,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人工智能应用的扩张。它对司法的型塑主要表现为:诉讼的线上化、智能化以及诉讼规则、法院组织形态的变革,集中反映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提出,要努力实现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从以“数字化”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1.0版(关注纸质文档向电子文档的转化)到以“网格化”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关注法院工作方式由线下向线上的转化),再到以“智能化”为核心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关注数据的留存、利用和智慧司法)[30],诉讼也获得了相应的信息化改造,依次层层推进。一是线上化,包括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审判和审判管理的信息化流程化等。二是智能化,对线上诉讼活动实时留存的数据进行充分利用,发展相关的智能应用,如自动审查起诉材料是否齐备完整、依靠语音识别技术自动进行庭审记录、人工智能辅助科学证据可采性审查、裁判文书样式自动生成、类案类判推送、辅助评估保释、预测案件审理结果等。三是诉讼规则、法院组织形态的变革。自电子证据被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列为新的证据形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等相关司法解释陆续出台,进一步充实了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2017年至2018年,浙江、北京、广州相继增设互联网法院,积极应对信息时代的挑战,主动适应网络时代的诉讼特点。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确立了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思路[31],被认为既方便诉讼,又有助于通过审判创制依法治网规则。

上述变化的内在动因是效率,“对于人工智能而言,去把握如何提高司法的效率,要比去把握如何实现司法的公平更容易”[32]。这种效率导向体现在各个层面。一是事务性工作的替代,如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诉讼材料的接收、通知送达、身份核验、笔录记录、卷宗的整理归档等。二是在某些诉讼环节有所应用,如网上立案、特定涉网案件的在线审理等。特别是,某些涉网案件(如消费者起诉电商的纠纷),无论从诉讼的数量、空间的距离,还是从证据的留存、取证来看,似乎只有网上审理方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成本过高的问题。三是智能性因素更强的类案推送、智能裁判,可以让法官节省检索时间,有效地从既有案例中获得裁判方案或办案参考。[33]但问题在于,司法程序并不等同于计算机程序,有其独特的程序正义价值。从抽象意义上看,司法程序正是要在一步都不能少的步骤中充分体现出司法的民主价值,让参与其中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感知到司法的中立性、平等性、专业性、权威性和便利性等,而这种感知又将反过来进一步强化司法威信。在很大程度上,司法既不掌财,也不掌兵,其权威的社会认同恰恰来自公众对程序公正的感知和体验。恰如有学者认为的:“法院审判的独立性是基于政治权力对法治原则的认可而存在,尽管法院自身既无财权也无军权;司法的权威性除了基于自身的强制力外,更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信心;司法的终局性则主要基于法律的程序正义原则,把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判断止于程序救济终结之处。”[34]从具体层面看,将诉讼从线下搬到线上,最为显著的变化就是司法场景的转化,并进而导致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正义价值的减损:由法台、国徽等法庭设施所营造的“司法剧场效应”受到削弱,法庭的威严感、神圣感难以被感知;既有诉讼程序中的亲历性、对抗性、规范性、严密性等也因网络的非现场性而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削弱,并进而产生一系列相关问题,如实践中的异步审理是否有违诉讼法的直接言词原则、证人在线作证的有效性、可行性和证据出示的有效感知和质证等问题。换言之,从线下到线上的程序转换必须要有更好的替代解决方案,或对其的容忍符合司法效率和程序价值的权衡取舍。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专章规定“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不适用在线庭审,较好地体现了这种取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作者也撰文指出:电子诉讼本质上是诉讼活动,必须严守正当程序原则,按照程序规则规范化运行。电子诉讼的适用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不能剥夺当事人选择线下诉讼方式的权利。避免刻意追求所有案件在线审理、盲目追求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充分发挥技术辅助审判的作用,但不能以技术判断代替司法判断,推行所谓“机器审判”[35]。这也反证了,程序正义价值是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不可逾越的一条“红线”,司法已在此方面作出了一定的反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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