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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工智能:解决不平等问题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的主观偏见会通过算法设计等融入和固化到人工智能中,并很难在短时间内予以调整。不止于此,它还可能将经由司法的人工智能加以放大。这种偏见或不平等不仅仅内嵌于司法判断中,也体现在司法的具体过程中。法官如不能统筹衡量、平等保护,抗辩的空间将很容易被压缩甚至扭曲。此时,不应陷入“专业化的偏执”,而是要以司法民主为格局和导向,将司法专业嫁接其中。

司法人工智能:解决不平等问题

正如赫拉利所担心和描述的,人工智能将进一步扩大主体间能力的不平等,这已表现在辅助学习、研究、智能投顾、涉网行业与传统行业等各个方面。[32]人工智能的背后是人。人的主观偏见会通过算法设计等融入和固化到人工智能中,并很难在短时间内予以调整。从域外司法人对工智能的应用来看,这一问题已经浮现。在美国威斯康星州发生的“State v.Loomis案”中,法官使用COMPAS作为量刑过程中的一个因素,被告和学者则批判法官本身并不真正理解和掌握此种AI和算法的原理,而这可能导致种族歧视等社会问题。[33]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在法官未能真正理解人工智能的数据来源、算法设计原理时,其自然无从参与其中。这样,司法权的中立判断、平等保护职能也悄然地从法官手中转移到了技术开发者那里。资本暨技术优势者也就可能利用此契机,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有利于本群体或本阶层但未必有利于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溶解到“司法公器”中。不止于此,它还可能将经由司法的人工智能加以放大。与人的犯错不同,人工智能的犯错是大规模的、系统性的,而非个案的或局部的,这在金融领域早有呈现。为确保在股市暴跌中第一时间止损,相应的人工智能被设计出来。然而,这种不加思索的、快速的自动操作往往导致更多的抛售,从而呈现出雪崩股灾。在1987年11月的“黑色星期一”,纽约证交所就出现了上述情况,最后所有计算机操作都被迫改为人工操作。后来,尽管各大券商更新了智能程序,但是2001年“9·11”事件后的股灾、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股灾、2010年金融危机后一次莫名其妙的股市暴跌,都被认为和智能炒股有很大程度的联系。[34]对此,司法应引以为戒,要充分意识到机器犯错的特点,注重那些“致命的细节”,防止出现“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被动局面。

这种偏见或不平等不仅仅内嵌于司法判断中,也体现在司法的具体过程中。当某方当事人利用司法人工智能主张诉讼请求、组织法律理由时,其所获得的“庭审杀伤力”至少在外观上要明显强于传统的另一方当事人,对其而言,司法人工智能是除法律知识之外的另一专业门槛。法官如不能统筹衡量、平等保护,抗辩的空间将很容易被压缩甚至扭曲。一些原本可凭借社会生活经验即得出准确判断的简单问题,反而可能被搞成貌似复杂的专业问题,使当事人和公众无从参与,司法民主也就被挡在这种专业门槛之外了。这显然不是我们期待的司法。作为复杂的活动,司法在总体上是专业化的,特别是裁判理路、法律适用方面的专门技能,但这绝不意味着司法是与世隔绝的“概念天国”[35]。相反,就案件中所涉及的善良风俗、交易习惯、社会生活常识和某些专门性、地方性知识等,法官的判断未必就优于公众或相关专业人士,特别是在一些家事纠纷、相邻纠纷案件中。此时,法官要俯下身来求教论证、敏锐地捕捉到“事实的原委”,并将裁判建立在这一坚实的基础之上。此外,司法与生俱来政治社会烙印又决定了法官的裁断要契合主流正义、国家政策、价值共识乃至于抽象的人民情感。此时,不应陷入“专业化的偏执”,而是要以司法民主为格局和导向,将司法专业嫁接其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人工智能本身需要“祛魅”并加以普及化,专业性膜拜、不当地扩大化应用反而会妨害司法的民主价值。在“善假于物”的大规模司法应用中,司法人工智能实际上是公共品,自然要接受合法性审查和公众的评判,特别是算法编程等要转化为可以理解的自然语言,而法官也要有意识地平等地武装当事人,让司法人工智能理性地止步于司法民主的领地。

【注释】

[1]《荀子·劝学》。

[2]参见吴军:《智能时代:大数据与智能革命重新定义未来》,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63~64页。

[3]参见邬焜:《信息哲学——理论、体系、方法》,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06~510页。

[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01页。

[5]王禄生:“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第103页。

[6][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8页。

[7][英]弗·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97页。

[8][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55页。

[9][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77页。

[10]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1966年4月20日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赵阳译,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11]王雷:“山东在争议中推广电脑量刑刑期可望精确到天”,载《南方都市报》2006年9月12日。

[12]李晟:“略论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第98~99页。

[13]浙江、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增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就很好地体现和呼应了这一点。根据《规定》,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上述案件互联网特性突出,证据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适宜在线审理,既方便诉讼,又有助于通过审判创制依法治网规则,但受传统诉讼法管辖权规则的限制,在线审理的突破还仅限于所在市的辖区范围内。较为深入的分析可参见肖建国、庄诗岳:“论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的构建”,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3期。

[14]Richard A.Posner,“Legal Research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84,no.1,2017.

[15]余斌:“论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司法裁判层级的适用——以商事裁判为例”,载《学术研究》2018年第3期。

[1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01页。

[17][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页。(www.xing528.com)

[18]马克思指出:“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也就是说,不属于他的本质;因此,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到摧残。”参见[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19]马克思指出:“人从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的本质异化出去这一事实所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人从人那里的异化。”“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同是人的自我异化。但有产阶级在这种异化中感到自己是被满足的和被巩固的,它把这种异化看作自身强大的证明,并在这种异化中获得人的生存的外观。而无产阶级在这种异化中则感到自己是被毁灭,并在其中看到自己的无力和非人的生存的现实。”参见中国人民大学编:《马克思恩格斯论人性、人道主义和异化》,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0页。

[20]参见刘品新:“法律与科技的融合及其限度”,载《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15期,第78页。

[21]刘品新:“大数据司法的学术观察”,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23期。

[22]季卫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第131页。

[23]笔者曾作为咨询专家深度参与某技术公司开发司法人工智能的投标工作,对片面的技术主义导向和法院有效需求导入的不足深有体会,该具体观点即来源于此次实践。

[24]王禄生:“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话语冲突及其理论解读”,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5期,第144页。

[25]苗力田主编:《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07页。

[26][英]弗·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97页。

[27]陈敏光:“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的法官绩效考评体系的完善——基于司法属性的管理学思考”,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9期。

[28]参见[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4~75页。

[29]左卫民主张,基于数据的实证研究将会是一场新的范式革命。法律实证研究,本质上是一种以数据分析为中心的经验性法学研究,它以法律实践的经验现象作为关注点,通过搜集、整理、分析和运用数据,特别是尝试应用统计学的方法进行相关研究的范式。参见左卫民:“一场新的范式革命?——解读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

[30]弗雷德里克·W.泰罗(Frederick Winslow Taylor,1856~1915年)是科学管理的鼻祖,他首次把科学管理的方法引用到管理实践中,其核心思想可概括为工作的目标化和标准化、流程化,并通过生产车间的架构来实现产业工人间的专业分工和相互协调,从而充分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泰罗制的基本预设是将产业工人当成是遵守操作规程的“机器”,从而忽视了人的主体能动性及其与企业间的情感交往。参见[美]F.W.泰罗:《科学管理原理》,胡龙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周洁:“试论泰罗科学管理理论的利弊”,载《科技经济导刊》2016年第18期。

[31]参见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32]赫拉利认为,随着算法将人类挤出就业市场,财富和权力可能会集中在拥有强大算法的极少数精英手中,造成前所未有的社会及政治不平等。参见[以色列]尤瓦尔·赫拉利:《未来简史:从智人到智神——打开人类认知未来之窗》,林宏俊译,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277~313页。

[33]李本:“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人工智能:问题与挑战”,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

[34]See Mark Carlson,A Brief History of the 1987 Stock Market Crash with a Discussion of the Federal Reserve Response,Finance and Economics Discussion Series:Divisions of Research&Statistics and Monetary Affairs Federal Reserve Board,Washington,D.C.,pp.15~16,https://www.federalreserve.gov/pubs/feds/2007/200713/200713pap.pdf,accessed October 30,2018.Kinsey Grant,A Storm That May Cause the Next Stock Market Crash Is Brewing—Even at Dow 23K,https://www.thestreet.com/story/14335 451/1/what-could-cause-the-next-stock-market-crash.html,accessed October 30,2018.

[35]耶林在《法学的概念天国》一书中反思了近代法学界将法律高度概念化而难以适用于现实的问题。参见[德]鲁道夫·冯·耶林:《法学的概念天国》,柯伟才、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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