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公正,司法人工智能的效率导向逻辑显然要更为强大。这是因为工具和效率本身就是“孪生”的,效率本身并无价值倾向,所以实现和测量就要直接和容易得多。相反,司法公正更为复杂多元,且其与社会还保持着动态的、内在的博弈和平衡,是否可能、如何能够将公正转化为相对精确的、可供计算的参数,法官如何作为变量参与其中,均是未解的难题。诚如有学者所言:“造成这种现象,显然并不是因为法律人在价值观上存在着高下之分,而是因为对于人工智能而言,去把握如何提高司法的效率,要比去把握如何实现司法的公平更容易。”[12]
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司法人工智能也确实被主要用来替代一些事务性工作,如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诉讼材料的接收、通知送达、身份核验、笔录记录、卷宗的整理归档等,或者是在某些诉讼环节上有所应用,如网上立案、特定涉网案件的在线审理等。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替代只是体现了智能化的元素,并不涉及复杂的脑力劳动。更进一步的智能服务是类案推送、智能裁判,即为法官推介相关的办案参考或根据既往的大数据分析提供初步的裁判方案。在人案匹配失衡、法官超负荷工作的背景下,这种效率导向的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确实能够有效地替代一些事务性工作或辅助法官作出一些复杂的判断,从而让法官的精力集中到更重要的分析和判断中。更深入地看,由滞后于技术的传统规则带来的效率困境也要靠技术本身予以化解,即形成技术对技术的“降维打击”。以消费者起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权为例,如依消费者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则将抬高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追偿成本,如依平台内经营者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则又将抑制消费者维权、不合正义。基于此,跳出既有的管辖规则,确定涉网案件的在线审理模式或许是值得探索的路径。[13]此外,如果我们对司法的理解不限于定分止争层面,而是将其置于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中加以理解,就会获得关于司法效率方面“善假于物”的更高维度的认知。笔者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调研,其主管副院长和有些法官认为:北京地区民事法官年人均结案四百余件,其中相当一部分集中在供暖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这些案件让法官不堪重负。而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技术分析,此类纠纷集中在特定的区域,与物业管理、房屋产权状况等密切相关。如能据此进一步分析成因,推动政府、法院参与协同治理和源头治理,则可以从根源上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将其从“案海战术”中解放出来,腾出更多更宝贵的司法资源处理其他更为重要的纠纷。不止于此,司法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的相关推送等也可以较为客观中立地帮助当事人预测自己的诉讼,并寻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点,从而化解纠纷和减少社会运行成本。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支持的调研、新闻通报等也更好地延伸了法院的司法职能,指导相关行业、个人作出有利于自身和社会和谐的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联合发布的关于《网络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服务过程中犯罪情况》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就有可能较好地用理性的声音来缓解行业和公众的焦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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