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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之路:顶层设计的助推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人工智能热”的催生,不仅仅基于上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客观条件,更得益于顶层设计的助推。[33]而之所以具有如此鲜明的时代特征,本质上在于这种顶层设计的助推内含着一种更为高远的期待:“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之路:顶层设计的助推

“司法人工智能热”的催生,不仅仅基于上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客观条件,更得益于顶层设计的助推。一方面,这种助推系对人民法院此前长达二十多年信息化建设积累的充分认同和持续转化。另一方面,也是配合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需要。党的十九大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建设科技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提供有力支撑。而依托现代人工智能的各地智慧法院建设,也是建设网络强国和智慧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在这样的顶层设计下,“智慧法院”建设也于2016年被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高度,而最高人民法院也随之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等文件。在2020年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五次提及“智慧法院”,认为智慧法院有力提升了审判质效,将其和司法改革并誉为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并特别强调智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大显身手”。报告中的数据显示:互联网法院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42天,比传统模式缩短了57.1%;全国法院网上立案136万件、开庭25万次、调解59万次,电子送达446万次,网络查控266万件,司法网拍成交额639亿元,执行到位金额2045亿元。[32]

立足于国家信息战略层面,这种助推不是局部性、阶段性的,而是全面性、长期性的。正如有学者所总结的,当前的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包括范围全面性(从传统流程管理扩展至司法管理领域之外的司法公开、诉讼服务、案件审判、判决执行等业务环节)、功能根本性(从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效率提升上升到优化审判体系、提升司法能力、改善审判质效、实现同案同判、维护司法公正等)、地位关键性(与司法改革等量齐观并被誉为“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态度开放性(一改被动保守的态度并与国家信息化战略发展同步)。[33]而之所以具有如此鲜明的时代特征,本质上在于这种顶层设计的助推内含着一种更为高远的期待:“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具体实践中,也不难寻觅可能符合上述“高远期待”的实例。例如,依托司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静默监管”就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法院管理行政化的问题;又如,依托同样技术的“类案类判”项目也有可能探索出不同于西方判例法,但却有助于实现我国统一裁判标准的司法体制机制建设。

【注释】

[1]李恒威、王昊晟:“人工智能威胁与心智考古学”,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2期,第76~83页。

[2]Stephen Hawking Warning: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uld destroy civilization,by Hannah Osborne,July 11,2017,https://www.newsweek.com/stephen-hawkingartificial-intelligence-warning-destroy-civilization-703630,accessed October 11,2018.

[3]Elon Musk launches Neuralink,a venture to merge the human brain with AI,By Nick Statt,Mar 27,2017,https://www.theverge.com/2017/3/27/15077864/elonmusk-neuralink-brain-computer-interface-ai-cyborgs,accessed October 13,2018.

[4]2017年10月,在沙特阿拉伯利雅得举行的一次以创新为主题的专业会议上,该国宣称自己是世界上第一个赋予机器人公民身份的国家,引发了各界的关注。发明了这个名为索菲娅(Sophia)机器人的大卫·汉森声称为机器人安装了许多人工智能装置,可以识别人脸。有报道称,机器人的脸部用硅胶做成,可以呈现62种人类表情。参见“首位人类国籍机器人:‘索菲娅’获沙特公民身份”,载http://www.cssn.cn/gj/gj_gjzl/gj_ggzl/201710/t20171031_3689730.shtml,2018年10月12日访问。

[5]参见[美]约翰·布罗克曼编著:《如何思考——会思考的机器》,黄宏锋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70~73页。

[6]Google DeepMind founder Demis Hassabis:Three truths about AI,By Nick Heath,September 24,2018,6:51 am,https://www.techrepublic.com/article/googledeepmind-founder-demis-hassabis-three-truths-about-ai/,accessed October 23,2018.“哈萨比斯:AI将带来诺奖级突破,但深度学习解决不了通用AI”,载http://www.sohu.com/a/256002782_473283,2018年10月23日访问。

[7]John McCarthy,Marvin Minsky,Nathaniel Rochester and Claude Shannon,A Proposal for theDartmouth Summer Research Project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31 August 1955),p.1,http://raysolomonoff.com/dartmouth/boxa/dart564props.pdf,accessed October 21,2018.

[8]姚海鹏等:《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导论》,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年版,第4页。

[9]参见中国电子学会编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白皮书(2017)》,第104页。

[10]在飞机的发明史上,东西方均模仿鸟(也即按照仿生学的思路)进行设计和实验,如将鸟的羽毛作成翅膀绑在人的胳膊上往下跳,结果归于失败。实际上,莱特兄弟发明飞机靠的是空气动力学而非仿生学。参见吴军:《智能时代:大数据与智能革命重新定义未来》,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46~47页。

[11]著名科学作家凯文·凯特也反对人工智能的提法,这是因为人类的智能只是各种不同智能中的一种,而机器的智能和人类的智能是不一样的。人类迟钝、懒散,却是伟大的思想家,机器快速、准确,但却十分愚蠢。参见[美]约翰·布罗克曼编著:《如何思考——会思考的机器》,黄宏锋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60~62页。

[12]明斯基在《语义信息处理》(Semantic Information Processing)一书中分析了所谓的人工智能(指“鸟飞派”人工智能)的局限性,对“The pen was in the box”(钢笔在盒子里)和“The box is in the pen”(盒子在围栏里)这两个句子,语法相同,但机器恐怕无法判断“pen”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被翻译为围栏或盒子。参见吴军:《智能时代:大数据与智能革命重新定义未来》,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48~49页。

[13]参见吴军:《数学之美》,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年版,第27~32页。

[14]参见吴军:《智能时代:大数据与智能革命重新定义未来》,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46~85页。

[15]姚海鹏等:《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导论》,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年版,第5页。

[16]James Hendler and Alice M.Mulvehill,“Social Machines:The Coming Collis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Social Networking and Humanity,A Press,2016,p.153.转引自郑戈:“人工智能时代的主权、安全与自由”,载《信息时代:国家治理与权利保障——第五届中法宪法论坛论文集》,第1页。钱学森:“现代科学技术与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载《政法论坛》1985年第3期。(www.xing528.com)

[17]姚海鹏等:《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导论》,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年版,第26页。

[18]参见姚海鹏等:《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导论》,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年版,第5~6页。

[19]郑戈提出,赋予自动化决策(ADM)能力的人工智能以法律人工并不是一种完全不可行的模式,不可行的是目前这种缺乏相应法律能力和法律责任分配机制的简单拟人化模式。郑戈:“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

[20]See Lucien Mehl,Automation in the Legal World,Proccedings of Conference on the Mechanisation of Thought Process,Teddington,1958.Buchanan&Headrick,Some Speculation About Artificial Itelligence and Leagal Reasoning,Stanford Law Review(1970),pp.40~62.Anne von der Lieth Gardner,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pproach to Legal Reasoning,MIT Press Cambridge,MA,USA,1987,pp.1~50.Cal Deedman,Smith J.C.,The Nervous Shock Adviser:A Legal Expert System in Case—based Law,Operational Expert Systems Applications in Cananda,Ching Y.Suen and Rajjan Shinghai eds.,Pergamon Press Oxford,1991,pp.56~71.转引自张妮、杨遂全、蒲亦非:“国外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进展述评”,载《法律方法》2014年第2期,第459~460页。

[21]Janet DiFiore,Electronic Filing in the New York State Courts(2018):Report of the Chief Administrative Judge to the Legislature,the Governor,and the Chief Judg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http://ww2.ny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files/2018-06/18_E-File_Report.pdf,accessed October 24,2018.

[22]参见龚祥瑞、李克强:“法律工作的计算机化”,载《法学杂志》1983年第3期。

[23]钱学森:“现代科学技术与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载《政法论坛》1985年第3期。

[24]参见季卫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

[25]参见王雷:“山东在争议中推广电脑量刑 刑期可望精确到天”,载《南方都市报》2006年9月12日。

[26]详细的描述和介绍可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2017年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与2018年展望”,载李林、田禾主编:《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2(201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7~18页。

[27]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信息化——现代化法院的重要标志”,载《山东审判》2003年第1期,第17~18页。

[28]蔡长春:“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智慧法院’为司法事业插上腾飞翅膀”,载《法制日报》2016年4月12日。

[29]蔡长春:“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智慧法院’为司法事业插上腾飞翅膀”,载《法制日报》2016年4月12日。

[30]参见李林、田禾主编:《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1(201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2~4页。

[31]参见王禄生:“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第104页。

[3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0年5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载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1301.html,2020年6月4日访问。

[33]参见王禄生:“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第103~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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