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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效:极限与基线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司法人工智能既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必然成果,也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它与其他各方面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存在着相互支撑、互相促进的共生关系。应当说,这一阶段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在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安全体系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故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一系列关于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规定、规划、技术规范、基本要求和实施方案等,并将其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效:极限与基线

本轮人工智能的发展是以大数据为基础和前提的,而大数据的真正形成和发展则又离不开信息化建设。在考察目前“司法人工智能热”时,应回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历程,总结经验教训并从中得到启示。因为,司法人工智能既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必然成果,也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它与其他各方面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存在着相互支撑、互相促进的共生关系。

信息化已经是现代化法院的重要标志。一般来说,人民法院的信息化是指以计算机网络硬件、软件平台为中心,以现代通信网络为载体,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人民法院信息采集、制作、传输、发布、存储、利用手段的现代化,构筑以人民法院审判信息为中心的全国法院司法信息数据库,实现法院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并提供司法信息服务的系统建设工程。它包括审判管理信息化、队伍建设信息化、执行机制信息化、办公信息化、后勤保障信息化、法庭建设信息化等。[27]早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着手规划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在当年召开的“全国法院通信及计算机工作会议”上,部署了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建设工作,确定北京、上海、江苏等八家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为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的试点单位,标志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正式起步。应当说,这一阶段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在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安全体系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2002年至2012年,法院信息化进入普遍推进阶段。最高人民法院越来越意识到,司法改革与信息化建设存在密不可分的内在关系,在司法改革的具体目标中有相当一部分都要不同程度地依赖于信息化手段。故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一系列关于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规定、规划、技术规范、基本要求和实施方案等,并将其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28]2013年至2015年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每年举行一次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以明确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在不断努力之下,截至2015年,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核心应用系统日益成熟,司法信息资源的搜集整合及管理使用初见成效,信息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中国法院已经建成以互联互通为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29]2016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的基础上,按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确定的4个方面55项重点建设任务的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转型,集中到以数据为中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应用建设,具体包括:基于网络全覆盖(全国3520个法院、9277个人民法庭和海事派出法庭全部接入法院专网)的全业务网上办理,基于司法公开和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庭审公开、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等)的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依法公开和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和政务部门的智能化服务(以智审系统为代表的智能化辅助办案系统、庭审语音识别转录系统、庭审自动巡检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等)。[30](www.xing528.com)

应当说,司法人工智能的“茁壮成长”得益于信息化建设这一“优质土壤”。具体地说,人民法院信息化1.0版以“数字化”为核心,关注纸质文档向电子文档的转化,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则以“网格化”为核心,关注法院工作方式由线下向线上的转化[31],两者共同为司法人工智能奠定了硬件和软件基础,实现了法院系统层面的互联互通。而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则以“智能化”为核心,要考虑的重点是,如何更有效地利用所留存和正在生成的各类数据,通过智能化的处理,更好地将其应用于司法审判、法院管理和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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