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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两大不足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研究的难度和笔者在知识结构、实践经验上的局限性,本书难免存在不足,而这也是以后应当改进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上两大不足是笔者所意识到的,限于学识和能力,本书必然还多有不足或疏漏,有待求教于方家,并在今后进一步改进。

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两大不足

基于研究的难度和笔者在知识结构、实践经验上的局限性,本书难免存在不足,而这也是以后应当改进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结构的局限导致交叉研究缺乏深度

本书最大的难点在于司法与人工智能的结合,对于拥有文科生背景的笔者来说,对人工智能的理解仅能停留在对本质和运行原理层面,而对人工智能的技术框架特别是更为具体的细节则必然缺乏深刻的把握,这就造成此种交叉研究只能是总体性的、方向性的,缺乏深度。这特别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技术需求的司法支撑方面。和技术人员模拟司法需求一样,司法工作人员模拟技术需求也是存在失真、不足甚至缺陷的,如本书只能基于司法大数据的真正要求论及司法公开的力度和广度,而对于裁判文书的结构化要求或具体技术标准如何契合技术应用这一问题,显然没有足够的知识作出判断。二是算法规制方面。规制的正当性只要从司法民主、司法平等、司法公开等价值出发就能够得到论证,而对于规制的具体方式则要和技术本身紧密结合起来,对哪些算法存在事前的可解释性、哪些算法可通过事后评测运用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判断,就要依靠对技术框架和具体细节的掌握。

(二)实践经验的局限导致具体应用缺乏广度

作为以民商事审判为背景的研究者,笔者对司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研究也主要以此为重点。在法院管理方面,本书只是择取了若干不同层面的典型要点,如智能分案(审判管理)、法官绩效考评(司法人事)、司法社会治理(司法决策)加以论述,而实践中的法院管理显然不止于此。在司法审判方面,本书仅在总体上按流程分为网上立案、电子送达、智能庭审、智能裁判,此种概括是为了研究的便利和体例的规整,对具体场景的梳理也没有更为细化,亦难免疏漏,如对于要素审判的梳理应用就没有进一步区分各类具体案由的差异。而且,限于审判经验的匮乏,本书也极少涉及刑事、执行领域,从而也无法比较民商事领域和这两个领域的具体差异。这些局限导致本书对司法人工智能具体应用的研究欠缺广泛性和细致性。

以上两大不足是笔者所意识到的,限于学识和能力,本书必然还多有不足或疏漏,有待求教于方家,并在今后进一步改进。(www.xing528.com)

【注释】

[1]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对司法做狭义的理解,司法(机关)仅指审判(机关),这也是世界通行法治观念的一般认识。

[2]参见赵汀阳:《第一哲学支点》,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前言部分。

[3][英]卡尔·皮尔逊:《科学的规范》,李醒民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4]参见周旺生:《法理探索》,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朱苏力也认为法学的重要特点就是务实和世俗。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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