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时的亚里斯底帕斯(Aristippus)主张善恶须视行为结果的苦乐而定,乐为善,苦为恶,离此无从判定善恶,为快乐主义的鼻祖。其后,伊比鸠鲁(Epicurus)亦为快乐主义者,认为快乐是善,善恶以经验的苦乐为标准。惟伊氏所谓的快乐,是指身心安泰。古希腊所谓的快乐,仅止于个人;近代的功利主义,则扩展快乐主义的观念,以社会最大多数的最大快乐为善的最高标准。弥尔在其所着《功利主义》(Urilitarianism)中,作此界说:此种学说,以功利或最大幸福原则为道德的基础。首先提倡这种功利主义的为边沁,认为行为的目的,在于求乐而避苦,但将他人的苦乐亦计算在内,此与古希腊个人的个人快乐为最大的不同。边泌对快乐的计算,仅以分量为唯一的标准;弥尔则在分量之外,亦认为快乐有性质的差异。另外,斯宾塞从生物进化的观点,认为善恶与苦乐相应合,有利于生物生命的为乐,反之为苦。他将善,苦与恶,混而为一。
综上上述,快乐主义的共同观点有四:
(一)对行为善恶的判断,重结果而轻动机。
(二)主张善即是快乐,恶即是痛苦。
(三)善恶的认辨,全以过去的经验为依据。过去的经验为乐是善,反之为苦。
(四)凭藉外力的制裁,以建立道德的权威。个人的求乐避苦,不与众乐相违背,此种使个人苦乐与公众苦乐相与共的方法,便是将赏与惩罚的方法。
快乐主义的道德学说,在教育理论与实施方面的影响有三:(www.xing528.com)
(一)道德教育的目标,重结果而轻动机,不重训练好意志与品格,在训练好行为。
(二)道德教育的手段,主张奖赏与惩罚,使受教者顾全社会公众的快乐。
(三)道德训练的程序,是由外部的制裁,渐化为内心的制裁,由苦乐的计较,逐渐提升到义务心的养成。这种转变或进步,分三阶段。第一阶段:以奖惩使受教者服从。第二阶段:由畏惩服从,到了解行为意义与预期结果。第三阶段:能判别是非,内心已有自制力,普遍义务心已养成。
快乐主义以追求快乐为人生的最高理想。斯宾塞提出〈完美生活的准备〉(包括:1.直接自存的活动2.间接自存的活动3.教养子女的活动4.社会与政治的活动5.休闲的活动),以功用为批评教育价值的标准,其理由亦即在此。
快乐主义的道德学说对教育的影响:一是在道德教育方面:认清人性中利己的因素,藉奖惩来实施外部的制裁,为道德教育的有效手段。二是注意养成受教育的道德行为,使道德教育成为积极的设施,而非消极的理论。其缺点:第一,只知训练外表的行动,忽略道德行为内在的动力因素。第二,仅以奖惩为唯一手段,只知苦乐利害的计较,不知有义利之辨,缺乏道德价值。其缺失可由下述的严格主义(主内派)的教育理论,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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