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1月20日在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并向成员国开放签署, 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1990年8月29日,我国签署了该公约。《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副主席汉姆伯格概括出《公约》的基本精神,其一原则就是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就必须以儿童利益为重。尤其是在目前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声望仍然偏低的情况下,一些社会人士和家长总是向教师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要求,如此也就经常使教师置于伦理两难的困境。教师在面对诸多利益主体造成的伦理困境或压力时,极有可能把幼儿的利益置之度外。因此,我们提倡幼儿教师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以幼儿的最大利益为优先考虑,不能迫于外在的压力,或因为要执行某项方便有效的决策或手段,又或者要采取某些不会受到惩罚的私人行动,就把幼儿的利益置之度外。
首先,以幼儿园游戏活动中的职业伦理为例:游戏作为儿童最喜爱的一种活动,对儿童的身心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同样,作为幼儿最喜欢的活动,它不仅满足了学前儿童在身心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需要,而且对学前儿童身体、智力、社会性和情绪情感等各方面的发展具有积极而全面的促进作用。正因为游戏活动对于学前儿童发展的特殊价值,使其成了所有儿童不可被剥夺的正当权利。国内外对此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文件和法规来加以保障: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共同签署《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联合国世界儿童首脑会议通过《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以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文件和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幼儿游戏权利的问题。2001年9月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第一部分总则中再次强调指出:“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因此,幼儿教师在指导幼儿游戏活动中的职业伦理尤其重要。
在游戏活动开始阶段,教师就要为游戏活动做好充足的准备,这是幼儿园中游戏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在游戏活动进行中,教师要更多地关注孩子的需求,在其困惑时适当地进行点拨,这样的效果要远远大于只注重维持纪律的结果的。在游戏活动结束时,教师对游戏活动的重视也不单单表现在仅仅表扬哪个小朋友表现得好,哪个小朋友做得不好,而应在更高的层次上升华游戏活动。或许在真正的游戏活动过程中,不是每一个教师都能做到尽善尽美,但是能从行动上切实重视幼儿的游戏活动确是每个老师都能做到的。(www.xing528.com)
只有教师能够在思想和行为上做到一致,充分重视幼儿园的游戏活动,不再因为教学活动或者应付上级检查随意缩减幼儿园游戏活动,这样才能为游戏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精神和物质基础。
除此之外,幼儿教师掌握游戏活动的有效策略也是促使其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同时,幼儿教师在游戏活动中的职业伦理还要求具备反思精神,教师能自觉主动地经常反思,形成习惯,这对于游戏活动的顺利开展都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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