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活动的幼儿园教育实践需要教师在其职业的道德信念上,树立儿童在游戏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观、现代化的儿童游戏权益观和游戏对于学前教育教学的独特价值观。
1.游戏主体观:儿童是游戏活动的自由主体
幼儿教师的工作对象是处于生命之初成长中而身心各方面均尚未成熟的儿童,同时每一个具体的儿童又是独立的生命个体,有着丰富的情感诉求与心灵世界。幼儿教师必须要富有爱心、关怀幼儿、呵护童心、尊重儿童人格。关爱儿童与尊重儿童,可以说是对于幼儿教师所从事幼儿教育事业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养与要求。
在幼儿园游戏活动的实践场景中,教师对于儿童的关爱与尊重,就是对于幼儿在游戏活动中作为游戏主体的自觉意识与充分尊重。教师对于幼儿在游戏中主体地位的维护与尊重,是确保自身对于游戏活动的组织与指导的合理性与适宜性的基础与前提。树立并坚守幼儿在游戏活动中的主体观念,把幼儿视为游戏活动的主人,充分尊重幼儿在活动中的需要与兴趣,给予幼儿充分施展想象与表达情绪情感的空间与机会,是教师在幼儿园游戏活动中应具备的基本职业立场与道德信念。
幼儿教师树立科学的游戏主体观,就是充分认识到幼儿游戏的主动性、独立性与创造性[1]。
①游戏是幼儿主动的活动。游戏是儿童主动的而非被动的活动。游戏活动的动机来自于儿童本身,而非来自外部的命令或要求。因此,游戏着的幼儿,身心总是处于主动积极的状态。
②游戏是幼儿独立活动的基本形式。幼儿在游戏活动中,按照自己的主体地位,决定对活动材料、伙伴、内容的选择,决定对待和使用活动材料的方式方法,自己决定玩什么,和谁玩以及怎么玩。
③游戏是幼儿的创造性活动。游戏中,儿童拥有考虑手段与目的联结的多种可能性的自由,儿童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与想法来使用玩具与游戏材料,再现与回味自己关于生活的印象与经历,发挥自己个体独特的想象与创造。
幼儿教师只有秉持幼儿是游戏主体的基本立场与观念,才会在游戏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中,自觉维护并支持幼儿活动时的独立、自主与创造,充分肯定幼儿的兴趣、需要与能力,从而切实展现并履行关爱儿童心灵世界、尊重儿童独立人格、顺应儿童能力差异的职业态度与道德修养。
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与职业素养的提升,必须贯彻着以幼儿为本的基本理念。正如我国《专业标准》(2011)中所指出的“以幼儿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幼儿的主动性”。可见,确立并坚持游戏主体观念,既是游戏活动本身及其活动属性的客观要求,也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专业化要求。《标准》在关于教师“专业理念与师德”的规定中,具体提出:幼儿教师应当“信任幼儿,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把幼儿视为游戏活动的主体,就是对于幼儿游戏中的自主学习与个体差异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并追求对于幼儿游戏需求的多样化满足。
2.游戏权利观:游戏是现代儿童的基本权益
当今人类社会,诸多的事实表明,儿童的游戏权正在为人们所关注。《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和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这一对于儿童游戏权予以确认的规定,即直接源于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儿童游戏权利的意识趋向,特别是国际社会为推动这种权利的保障所进行的长期努力和呼吁。如早在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就已明确地提出:儿童应有游戏和娱乐的充分机会,社会和公众事务当局应尽力设法使儿童得享此种权利。其后,“国际儿童游戏权利协会”(International Play Associa-tion,简称IPA)于1961年在丹麦成立,以便为推动和促进各成员国保障儿童游戏权利的工作开展提供交流的国际平台。1979年该协会发布《儿童游戏权利宣言》,专门就保护儿童游戏权利的事宜向国际社会发出宣告,并就政府当局为保障本国儿童的游戏权利在相关社会工作和公共服务所应当履行的职责,联合各成员国家或地区共同作出明确的承诺。现代社会从人权层面和法理精神上对于儿童游戏权的确认,当属人类文明自有人类诞生以来极具突破性的一个开创。它彻底颠覆了传统文化中曾一直禁锢着人们头脑的游戏罪恶论和游戏无益论,并喻示或象征着人类在追求自身解放道路上迈出了坚定的一步。
倡导并保护儿童的游戏权利,其对于社会文化发展的意义或价值就在于[2]:(www.xing528.com)
其一,它是现代社会文化体系和谐构建的需要。儿童自由参加游戏以及娱乐、休闲、艺术等活动的过程,不仅是儿童文化的充分享受与体验,更是儿童文化的表达和自主创造,并藉此而成为人类整体文化中的有机组成,而且还是充满着勃勃生机和未来象征意味的组成。恰如有人所断言的,“文化一旦离开了游戏,必将陷入衰败的危险境地。”[3]保障儿童的游戏权,势必有助于构建一种和谐的文化体系,并导引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及氛围。在现代技术理性文明背景下,倡导儿童的游戏权更是具有一种历史的紧迫性。伴随现代科学与技术力量的迅速发展与扩张,现代人越发被推向一个快节奏、高竞争的生活轨道,当对于效率与功利、实用与便捷的追求成为一种生存的常态,带有浪漫主义色彩和丰富想象力发挥的童年游戏及文化,似乎也越发沦为一种落伍的奢侈并遭遇被边缘化。
其二,它是保障儿童拥有童年生活权利的需要。保护儿童的游戏权,就是保护儿童的精神及文化,以免遭成人社会及其现代技术理性和功利化的宰制和挤压,从而确保儿童在一种和谐的文化体系和社会背景中,安全地享有真正的童年生活和快乐成长的体验。从这个意义上说,儿童的游戏权利在多大程度上被人们所关注,既意味着一定社会文明及其文化的发展所达到的水准,也标志着人类自我追求自由与解放的实现程度。儿童的解放应当是人类解放事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组成。
幼儿教育工作,是儿童发展与儿童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儿童的权益是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要求中的基本内容。幼儿教师应当是倡导和保障儿童游戏权益的先知先觉者和实践者,应当将儿童的游戏权,与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看成是同样重要的一项权益。在幼儿园游戏活动的教育实践中,幼儿教师对于儿童权益的尊重,最主要的就是承认儿童具有游戏权,将游戏作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予以对待,并为幼儿游戏活动的开展创设和提供有利的条件,以切实保障幼儿游戏权益的实现。可以说,树立儿童的游戏权利观,是游戏活动教育实践对于教师职业理念与师德素养的基本要求。
幼儿教师树立起坚定的儿童游戏权利观,不仅仅在于游戏对于儿童发展与教育教学作用的专业性认知,更缘于儿童游戏权益的实现对于社会发展与文化进步的深刻意义。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因其对于儿童游戏权利的观念要求,表明或体现着幼儿教师这一职业及其道德职责对于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担当着超越于教育教学之外的公共职责。
3.游戏教育观:游戏的发展价值与教育价值
我国《专业标准》提出,幼儿教师应“重视环境和游戏对幼儿发展的独特作用,创设富有教育意义的环境氛围,将游戏作为幼儿的主要活动”。这是对于幼儿教师职业道德在“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态度与行为”上的具体要求之一。它反映的是幼儿园游戏活动对于教师所应持有的专业立场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诉求,即树立正确的游戏教育观。在幼儿园游戏活动的教育实践中,教师以什么样的思路与方式来进行组织与指导,履行其教育者的职责,其背后的根本观念是具有什么样的游戏教育观。树立科学的游戏教育观,既是对于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的观念诉求,更是确保幼儿园科学开展游戏教育活动的观念前提。
所谓游戏教育观,主要指人们基于游戏对于儿童身心发展影响的认知,进而对于游戏在教育实践中的价值与地位所持有的态度与认识。它一方面包括游戏与儿童及其身心发展的关系认知,即游戏的发展价值观,也包括游戏与儿童教育教学的关系认知,即游戏的教育价值观。
作为幼儿教师职业道德有机构成的现代游戏教育观,应当包括如下两个基本方面。
其一,游戏是幼儿和谐而健康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心理科学研究已一再证实,游戏不仅在主观上为幼儿所需要,更客观地在幼儿体能、认知、情感、社会性等诸方面身心素质发展中发挥巨大作用,而与教育促进个体发展的目的相统一。倘若说,游戏对于成人也许是意味着工作之外的一种休闲和消遣,并可达到协调身心的效用;而对于儿童,特别是年幼的幼儿,游戏就是一种“工作”,就是一项基本的活动,是幼儿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生活的必需经历或经验。幼儿游戏的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得以满足和实现,意味着幼儿的发展在多大程度上是和谐的,而不是残缺的;是健康的,而不是异化的。
其二,游戏是现代幼儿教育的人本化发展的需要。游戏是幼儿的天性,是幼儿自主表达和需要获得满足的活动内容与方式。学前教育的人本化程度实现于教育对于儿童的天性、自由与愿望的关注和尊重。因此,尊重与保障儿童的游戏权,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应当是现代幼儿教育的基本职责。游戏的自主自发以及幼儿自我愿望的表达和释放,也正可弥补和矫治现代科学主义影响下的教育之弊端:过分功利化地关注幼儿对于外在影响与信息的接纳量的多与少,而漠视甚至排斥幼儿自己内心愿望的表达和真实体验的过程。关注幼儿游戏的兴趣与需要,将游戏作为幼儿园一日生活中的基本活动,为幼儿游戏的行动参与和心理体验提供机会以及切实的时空条件,让游戏与教学彼此融合,势必有助于现代儿童教育摆脱与克服成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功利化弊端,并回归童年的诗意与灵性。
可以说,正确树立游戏的发展价值观和教育价值观,充分认识游戏对于儿童身心和谐而健康发展和现代儿童教育实践及发展的意义,表达着教师职业道德对于游戏童年所应坚守的敬畏、尊重与顺应,也承载着教师职业道德对于教育以人为本、以儿童为本的伦理态度与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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